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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两岸南海渔业资源共同开发有可为

http://www.CRNTT.com   2012-07-23 00:13:53  


 
  郑志华博士设想的“中菲暂定措施水域”为北纬16度以南、北纬8度以北、东经115度以东的区域,上述水域既是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水域又是中国与两国重迭的专属经济区。在暂定措施水域内,缔约各方将在制定作业渔船数量、目标鱼种可捕量总额及配额、禁止捕捞区域及禁渔期的基础上履行如下关键性义务:缔约各方不应直接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或其他措施;必要时,缔约双方授权机关可相互配合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缔约各方应为获得许可证进入暂定措施水域的缔约另一方渔船提供便利。

  作为回应,郭锦富副局长认为,南海渔业资源的共同开发,相比矿产资源开发,更具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选择哪一区域、哪一国家是无需斟酌的。例如,在北部湾,中国最大的竞争对手是越南,但越南已经没有与中国进一步合作的意愿了。因而,报告所提供的区域范围以及选择物件都应作进一步考量。

  宋燕辉研究员认为南海渔业协定不一定只在南海周边国家间签订,两岸也可以成为订立渔业协定的主体。在将南海周边国家纳入框架协议时,应考虑政治意愿,从双边到多边,从资源保护到共同开发,从渔业资源到矿业资源,形成一种类似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模式,以排除区域外国家对这一水域的干预。但报告所考量的“历史性水域”或“传统捕鱼权”是否成为协议制定的原则,则是有争议的,因为,越南已经放弃了“历史性水域”的说法,转而寻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规定;而“传统捕鱼权”也应以更多国际性事件为支撑才具有评估的价值。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的郭文路处长指出南海渔业协议的签订难度要远大于中日、中韩之间。由于渔业与主权的关系,在处理南海问题时,中国应从长计议,以各个击破的方式寻找利益共同体。不过现有的渔业协定也为南海渔业协议框架提供了足够的经验教训,表现在:其一,防范谈判中出现的框架协定之外影响主权的提议。其二,应立足于本国渔民的生存现状。例如,中日渔业协定所设计的过高条款就忽略了中国渔民素质相对较低的事实,而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中国渔民技术性违规的可能。其三,渔业管理系统的固有不同会在实务中形成一方执法无力而另一方执法过度的局面。例如,中国渔政在执法时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而韩国海警在执法时是不存在上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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