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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重建幕后:首接万言书替人洗沉冤

http://www.CRNTT.com   2009-01-16 05:51:48  


  
  “当时有人问是不是因为要审判两案,才恢复检察院的,这是个误解。”赵汝琨说,恢复检察院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便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恢复检察院解决了“文革”期间法治被破坏的局面。 

  新观察:检察院监督功能需制度提升 

  只有返回三十年前的历史现场,才能真正理解恢复、重建检察机关的时代意义。经历无法无天的十年浩劫后,中国的社会秩序几近崩溃,要摆脱这一空前的国家危机,既要靠法律制度的重建,更要靠运作法治的组织架构。正是在这一历史语境下,在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和“砸烂公检法”风暴中命运最为悲惨的检察机关重新崛起,成为中国重建司法制度的一个原始起点,也成为中国恢复国家正义的标志性宣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无论是大规模参与平反冤假错案,还是以国家的名义持之以恒地控诉罪恶、追击腐败,检察机关始终扮演着“正义化身”、“反腐斗士”等法治理想主义的使者,推动国民不断恢复、提升对正义的信心和法治的信仰。 

  脱胎于前苏联模式的中国检察制度在宪政框架和国家权力配置中有着独特的设计。比如,其权力来源于民意机关,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两权”统一等等,这些“中国特色”早在1982年宪法中即已确立,这就注定检察机关必然伴随中国改革同步成长,探出一条中国式检察之路。 

  上世纪80年代后期起,检察机关纷纷设立举报中心、反贪污贿赂局等内部机构,对反腐败的战略意义影响至今;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全面推开的由“纠问式”转向“控辩式”的审判方式改革,促使检察机关在一个更加平衡、民主的诉讼结构中刷新了行权方式;2003年起试点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表达了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自觉;近年来渐次完善或创新的证据审查、防范超期羁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不断刻下检察机关文明办案的重要节点;而近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尝试的公益诉讼,又呈现了积极干预社会生活、维护公共利益的无限可能性…… 

  三十年来,诸如此类的变革措施数不胜数,见证了“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等价值观潜移默化的滋养,也见证了检察机关由传统的“专政机关”逐渐向现代法治意义的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转型,幷由此构成了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现代化的一条重要支脉。 

  但是,迄今为止的检察体制改革也面临着一些未解难题,尤其是法律监督功能长期积弱不振,面临着理论和现实的双重紧张。一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持,再加上种种现实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多为软性监督,制约效率极低;另一方面,如何赋予检察机关合理的监督权资源,防止损坏司法的终局性,在理论上也一直存有争议。 

  基于宪法所命名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基本定位,更基于遏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将“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未来改革母题幷无太多异议,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真正在制度层面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合理调整其职权幷有效监督其自身。 

  事实上,从已经披露的中央高层新一轮司法改革思路看,其核心诉求正是加强权力监督制约,而重新配置司法职权、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则是改革的关键路径之一。从长远看,这些触及深层的变革,不仅仅在于架构一个更加合理的国家司法机器,也将抒写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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