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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私宅,“防卫过当”应慎用

http://www.CRNTT.com   2012-12-27 10:56:14  


鼓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当防卫不应成为公民保卫私宅的障碍
  中评社北京12月27日讯/为阻止来访者进入家门,在南京的澳大利亚人卡尔手推未果后拿起了棍子,棍子被夺后,他又进入厨房拿出菜刀,方得以强行关上房门。不过,因其举动导致两名来访者轻伤,卡尔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驱逐出境。纵览近年来相关新闻,“防卫过当”成了公民保卫“国王不能进”的私宅时经常出现的名词。此间网易新闻《另一面》今天刊出评论员六六的文章“保护私宅,‘防卫过当’应慎用”:

  ■ “私宅不受侵犯”屡屡让位于“防卫过当”

   “南京卡尔案”不是个案,“防卫过当”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成对出现已见怪不怪

  虽然我国刑法以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公民住宅权作了特别保护,但是在现实中,在司法实践及社会普遍观念之中该罪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法条的规定与人们的认知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随便打开任何一个门户网站的新闻界面,种种与侵犯公民住宅权相关的新闻虽不能说比比皆是,但是也绝对不算少数。以“中西文化关于家的文化差异”解释“南京卡尔案”可能掩盖了该案所折射出的现实问题。

  现实情况是,“防卫过当”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常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出现,一般是入侵者被认为“非法侵入住宅”,而房屋的居住者则被认为“防卫过当”。这种给人感觉“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并非个案,已经见怪不怪。例如,据2008年12月23日《皖南晨报》报道,胡某因承包工程与被告人王某产生矛盾,胡某携带钢筋棍伙同他人闯入王某住宅,王某持菜刀将胡某砍成重伤。宁国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0年,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2009年10月21下午,张某伙同他人夜晚非法侵入被告人刘某住宅,撞开刘某家堂屋门后被刘某砍伤。法院判决认定刘某因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7600.77元。

  强拆中早已没了“非法侵入住宅”,只有一方挨“防卫过当”的板子

  如果说“非法侵入住宅”与“防卫过当”的“共生”还可以认为是“各打五十大板”,在各地引发血案的强拆事件中,往往却只有一方挨了“防卫过当”的板子,却没有看到那些指使、纵容暴力拆迁者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以及被依法追究责任。2008年辽宁本溪张剑刺死强拆者事件。2009年9月,张剑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尽管这一判决存在争议,但还是被当事人接受。2009年5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内,因不堪忍受拆迁人员不断上门骚扰与折磨,业主吴曼琳等三姐弟与拆迁公司员工发生“对攻”,最终酿成1死6伤的“拆迁血案”。宿迁中院一审宣判,吴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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