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 |
保护私宅,“防卫过当”应慎用 | |
http://www.CRNTT.com 2012-12-27 10:56:14 |
■ “私宅不受侵犯”屡屡让位于“防卫过当” “南京卡尔案”不是个案,“防卫过当”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成对出现已见怪不怪 虽然我国刑法以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公民住宅权作了特别保护,但是在现实中,在司法实践及社会普遍观念之中该罪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法条的规定与人们的认知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随便打开任何一个门户网站的新闻界面,种种与侵犯公民住宅权相关的新闻虽不能说比比皆是,但是也绝对不算少数。以“中西文化关于家的文化差异”解释“南京卡尔案”可能掩盖了该案所折射出的现实问题。 现实情况是,“防卫过当”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常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出现,一般是入侵者被认为“非法侵入住宅”,而房屋的居住者则被认为“防卫过当”。这种给人感觉“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并非个案,已经见怪不怪。例如,据2008年12月23日《皖南晨报》报道,胡某因承包工程与被告人王某产生矛盾,胡某携带钢筋棍伙同他人闯入王某住宅,王某持菜刀将胡某砍成重伤。宁国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0年,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2009年10月21下午,张某伙同他人夜晚非法侵入被告人刘某住宅,撞开刘某家堂屋门后被刘某砍伤。法院判决认定刘某因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7600.77元。 强拆中早已没了“非法侵入住宅”,只有一方挨“防卫过当”的板子 如果说“非法侵入住宅”与“防卫过当”的“共生”还可以认为是“各打五十大板”,在各地引发血案的强拆事件中,往往却只有一方挨了“防卫过当”的板子,却没有看到那些指使、纵容暴力拆迁者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以及被依法追究责任。2008年辽宁本溪张剑刺死强拆者事件。2009年9月,张剑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尽管这一判决存在争议,但还是被当事人接受。2009年5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内,因不堪忍受拆迁人员不断上门骚扰与折磨,业主吴曼琳等三姐弟与拆迁公司员工发生“对攻”,最终酿成1死6伤的“拆迁血案”。宿迁中院一审宣判,吴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