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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私宅,“防卫过当”应慎用 | |
http://www.CRNTT.com 2012-12-27 10:56:14 |
■ “私宅不受侵犯”自古中西一理 “私宅不受侵犯”在西方自古罗马至今一脉相承,因使用致命武器导致入侵者死亡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作为保障人身权利和私有财产的一项最低限度的指标,并不是近代的新事物,而是现代人权观确立以前就已形成的一种原始观念,是中西社会共通共享的古老原则。 公元前450年制定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该认为是合法的。”英格兰1285年颁布的《温切斯特条例》规定,对于夜间犯罪行为,尤其是如实偷窃,从严从重判决,如果杀死闯入民宅之人,则可以得到宽大处理。法国1810年的《拿破仑刑法典》也有类似“杀死闯入者无罪”的规定。 在美国,居住者面对闯入者该怎么办,各州法律对此规定虽然在细节上不同,但一般遵循“堡垒原则”(Castle Law)和“不退让原则”(Stand Your Ground)两个原则。在美国,有26个州有类似的“城堡原则”,有18个州采用“不退让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房屋居住者有权使用致命武器保护在住所中居住的人,阻止暴力袭击或可能导致暴力袭击的入侵行为。因使用致命武器导致入侵者死亡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受到上述原则保护,类似老弱病残孕击毙私闯私宅者的新闻经常在美国见诸报端。如2012年6月,凤凰城一名14岁少年正在家中照顾弟妹。一个陌生女子敲响了他家门铃,但他并没有开门。不久后他听到门口传来巨响,于是赶紧把弟妹带到楼上并且从父母房间取出手枪。当他到达顶层时看到一男子正破门而入,于是开枪自卫。37岁中枪男子被送院时情况危急,术后情况有所缓解,被以涉嫌非法入侵和入室盗窃关进拘留所。 自汉代以降,历朝律法皆规定,面对非法侵入住宅者,房屋主人可“格杀勿论” “私宅不受侵犯”不独属于西方。在中国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虽然一直被奉为正统,但是“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很早就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并且深入人心。 《汉律》规定,无故进入他人住宅、车船,意图不轨者,可当场格杀。作为中国古代立法典范的《唐律》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之后的宋、元、明也有类似“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的规定。在清末立宪运动中,清廷公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清末《刑律草案》第221条:“无故入现有人居住或看守之第宅、建筑物、船舰,或受阻止而不退去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从《刑律草案》法律条文分析,“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法已经非常成熟,不逊色与现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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