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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台独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第二,指派辩护。依据《法律援助法》第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93条的规定,缺席审判案件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依据《意见》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台独”顽固分子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台独”顽固分子及其近亲属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台独”顽固分子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台独”顽固分子及其近亲属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与《刑诉法解释》第601条第2款和第3款、《刑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的规定一致。

  4. 缺席的“台独”顽固分子其近亲属享有参加诉讼的权利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602条的规定,缺席的“台独”顽固分子其近亲属可以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由法院及时审查决定;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一至二人参加诉讼。依据《刑诉法解释》第603条的规定,缺席的“台独”顽固分子其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5. 缺席的“台独”顽固分子及其近亲属、辩护人享有上诉的权利

  依据《意见》第20条的规定,缺席的“台独”顽固分子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缺席的“台独”顽固分子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此外,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与《刑事诉讼法》第294条的规定一致。

  6. 缺席的“台独”顽固分子到案后的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5条的规定,如果“台独”顽固分子在缺席审理过程中到案(包括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如果在缺席判决生效后到案,法院应当将“台独”顽固分子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台独”顽固分子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台独”顽固分子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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