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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构建防范、管控与惩治台独的法网 | |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
以法律反对和遏制台独,主要含义是指:一是在法理上宣示台独的本质和危害;二是明示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以告知法律必将发生的惩戒后果,以其固有的威慑力对台独分裂活动进行管控;三是当法律适用的条件具备了,法律将产生实质作用。 (二)反分裂国家立法的合法性正当性 反分裂立法,推进国家统一大业,并不是基于强权的征服和吞并。国家统一,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中国各民族人民的福祉,体现了民族团结、共同发展的正当性、正义性的法律精神。反分裂立法以宪法为根据,又符合国际社会“一个中国”的普遍共识和联合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权的决议。反分裂立法的重要意义还在于,以法律的防范、制止、惩治的功能,特别是具有震慑力的惩治功能,有了可以实际追诉“惩治”台独犯罪的功能,《反分裂国家法》才有震慑力。台独分裂活动是犯罪行为,惩治台独属于刑事处罚。《反分裂国家法》的震慑力由两方面构成。一是针对台独政权集团,即在国家处于分裂的紧急关头,启动非和平方式,以雷霆万钧之力,形成对台独势力的整体摧毁;二是法律对个体台独犯罪分子的惩治,精准有效打击台独人物,包括开列“顽固台独分子”及其“金主”的清单。要通过可能达成的对台独人物的惩戒,达到遏制台独活动的目标,约束分裂国家的行为,维护和平,避免冲突乃至战争。 三、从《反分裂国家法》看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大业 (一)战略模糊的智慧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第一款有两个中心词、一个判断句。一是“事实”,指分裂事实已然,这是容易判断的。二是“事变”,这是指动态事件,可能造成分裂情形的潜在威胁性。事实与事变都是“有事”,都是基于客观状态的发生。三是“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可能性”本来就是一种主观的辨识,在“可能性”之后,再缀以“完全丧失”的表述。所以,《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关于“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是一个具有弹性和战略空间的表述。这是立法者的战略智慧,判断权在大陆、判断条件在大陆、采取措施的主动权在大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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