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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偏爱”死缓?

http://www.CRNTT.com   2011-05-26 09:50:02  


  
二,“偏爱”死缓是为了慎杀 
 
  1,死缓是死刑的一种

  最高法年度报告中提到“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人们认为是减轻处罚,实际上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这种看法有待商榷。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刑法总则“刑罚”一章共有8节,死缓被规定于第五节“死刑”中,死缓仅仅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这是理论界早已达成的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同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当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进一步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这就是死缓的积极意义,既执行了死刑,又减少了杀人。
 
  2,设立死缓的本意,就是为了少杀

  死缓是中国独有刑罚,设立于新中国建立之初。当时中国大陆展开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在捕人杀人问题上,毛泽东提出了可以有“死缓”刑名的设想。他写道:“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其后,毛泽东代中央起草了《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中央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上确定了“死缓”刑名,并形成《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
 
  3,“偏爱”死缓是因为死刑太多

  我国现行刑法制定于1979年、大修于1997年,分别当值“十年浩劫”和“严打运动”收尾之后,不论在政治、经济还是行政管理等方面,都带有那个时代的明显烙印。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挂”有死刑罪名。

  刑法第八次大修之前,我国刑法死刑罪名总数达68项(大修后降为55项),其中久有争议的,便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挂死刑”的问题。事实上,如各类利用增值税发票进行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必须判处死刑的严重程度,而且其治本之策不在于刑罚严厉而在于市场健全。最高法之所以偏爱使用死缓,其实也是对死刑过多的一种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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