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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真正受罚 方可杜绝侥幸

http://www.CRNTT.com   2009-03-23 10:57:37  


 
  罪罚不抵,罪重刑轻,就没有打击力度可言,也显失社会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贪官轻判,让贪官在刑罚上占到便宜,这就加重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更加降低了贪官的犯罪成本;降低贪官犯罪成本的同时,增加的是社会反腐败成本——影响了公众投身反腐败的积极性和信心。 

  从量刑情节的进一步规范入手来堵塞“贪官轻判”问题,这对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加强全民反腐信心是非常必要的。针对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两高方面的相关负责人分析说: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办案机制、案件特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严肃,尤其值得注意。比如,在被纪检监察机关“两规”、“两指”措施期间交代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意见分歧很大,有的不加区分地将犯罪分子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问题的一律认定为自首。因部分职务犯罪案件是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后移交司法程序的,这样就直接导致了相当数量的案件被不当轻判。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这次,两高出台《意见》规定所涉及的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四个重要关节点,都是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的问题。对这些量刑情节明确其成立条件,严格其认定程序,规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根本上解决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上失之于宽的问题,确保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的方针落到实处。对严重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不可有须臾之松动。对贪官处之刑罚,要罚得准、罚得狠,要使其真正受罚。这样人民群众才能拍手称快,国家发展才能有序进行。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大对贪官的打击力度,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我们的认知会逐步深化。随之,我们的法律会更加明细,操作性会更强,会更加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符合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的实际,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两高《意见》出台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 

  在新浪网点击网友留言,看到这样一条:对放纵重罪轻判、不提出抗诉的检察官如何处理?对重罪轻判的法官又如何处理?媒体也有言论指出,贪官轻判,很多是法外因素。这话是不错的。再完备的法律都要人去执行。个别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有的甚至是品行操守出了问题,另外还有权力对司法的干扰等等,这些都是造成贪官轻判的因素,非常值得我们警惕! 

  检察官、法官,在这样复杂的考验面前,在人民群众的殷殷期望下,我们不仅要有坚定的回答,还要有更坚实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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