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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古城收费:政府力主 与民争利

http://www.CRNTT.com   2013-05-14 11:43:10  


   
古城“圈地收钱”也不合法  
 
   根据《景区管理条例》规定,凤凰县政府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营利性的企业行使

  按照中国的相关规定,公共旅游资源所有权的惟一代表是国务院,实际操作中是各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代行国家所有权。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规定,禁止“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此次凤凰县将整个老县城的所有历史街区整体打包,将文物古迹变相作为私人控股企业的资产经营,违反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政府设置,门票由该管理机构负责出售。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行使。在这场“公私合谋”中,凤凰官方因追求自身利益,不可能坚守政府自身的职能定位。凤凰县政府将公益性的管理职责,委托给营利性的企业行使,并由后者收取门票,是违规转移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管理职责。 

  凤凰古城的门票“合并出售”的“打包”行为属于强制交易,损害游客的选择权

  根据《旅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按照此规定来理解,凤凰古城“圈地收费”行为应当属于强制交易的行为, 景点门票打包,就是直接捆绑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游客自主免费游览古城、自主选择去哪个收费景点的权利被剥夺。凤凰古城的门票“打包”行为属于“合并出售”,其不允许游客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已构成违法。 
   
力主收费是想“通过旅游赚到足够的钱”  
 
  旅游被当成发展经济手段:2012年,凤凰县接待游客69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53.01亿元,占全县GDP的67.5%

  自从中国旅游景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其管理权限被下放到地方政府,于是景区门票收入就被纳入到地方政府收入范畴。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首先考虑的当然是自己的利益,即使与更大范围的公众利益相悖。在门票经济的模式下,地方政府对景区收费态度比较明确,就是要大力收费。

  美国把国家公园等景点视为一种公共旅游资源,理应服务于全体国民,门票于是成了一种象征性的收费甚至免费。而在中国,旅游仅被当成一种发展经济的手段。 

  据凤凰县政府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县接待游客690.49万人次,全县有私营旅行社15家,宾馆400余家,经营旅游产品商店500余家,餐饮、娱乐、交通运输等直接从业人员超过3万人,旅游总收入为53.01亿元,旅游业占全县GDP的67.5%。 

  2012年,凤凰县接待游客690万,仅86万人购买148元的门票,凤凰县政府认为“没有通过旅游赚到足够的钱”

  2001年5月,凤凰县政府与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始经营凤凰旅游的谈判,最终以8.33亿元人民币成交,转让包括沈从文故居、熊希龄故居、杨家祠堂等8个景点的50年经营权,这8家景点是凤凰旅游资源的90%,也全部被包括在本次新门票的使用范围中。

  2012年,湖南省物价局确定凤凰古城区内沈从文故居等9景点正式门票价148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黄龙洞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同时也是此次参与凤凰“围城”的凤凰古城旅游公司的董事长叶文智表示,在此前9景点收取的148元门票中,约30%作为税金和经营权转让费交给政府,但专门用于古城保护和旅游配套的钱是“0”。

  2012年,凤凰县共计接待游客690.49万人次,到凤凰旅游的人大部分只看城不看收门票的景点。据统计,2012年,仅有86万人购买了凤凰古城9景点148元的门票。面对仅一成游客购票的情况,政府和旅游开发公司都认为“没有通过旅游赚到足够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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