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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香港选举制度改革影响深远 | |
http://www.CRNTT.com 2021-06-21 00:02:17 |
二、选举制度改革与香港政治生态变化 选举制度的设计必然会影响一个社会的政治生态。只是政治生态的形成和演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还受到除选举制度外诸多因素的影响。过去的三十年间,香港围绕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的政制改革一波三折,整体政治生态还没有发生质的变化。 (一)香港的政制改革 1、第一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 为确保香港顺利过渡,全国人大在1990年4月4日通过香港基本法的同时,也对香港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作出决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由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筹组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400名委员分别来自四个界别,界别分组为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基层、宗教等届,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四个界别人数比例均为25%。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该决定同样规定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原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第一届立法会议员任期为两年。 推选委员会后来演变为基本法中的选举委员会。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没有按设想的通过“直通车”安排过渡至回归后,成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由于香港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的“三违反”政改方案④,中方“另起炉灶”,组建临时立法会,任期由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6月30日。1998年5月24日第一届立法会经选举产生,60名议员分别由地区直接选举产生20名、功能团体选举产生30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0名,1998年7月1日开始运作,任期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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