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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男人笑 女人愁? | |
http://www.CRNTT.com 2011-08-13 10:23:25 |
《小康》:在当下一些年轻人看来,婚姻形同契约。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是否已经融入了婚姻契约论理念? 夏吟兰:婚姻契约论目前仍处于争论之中。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婚姻首先是身份关系,这是婚姻的基础,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才会产生财产关系。为什么婚姻契约论会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呢?这是因为现在很多人已经看清,并且越来越看重婚姻的预期利益。简单地讲,婚姻的预期利益就是两个人为共同生活设定的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并且付出各自的努力,这实际上就具有了契约的意味。我认为年轻人婚姻的契约化现象说明他们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不过就《婚姻法》而言,我们现在还不承认它是民事契约。尽管我们承认婚姻的契约性,但是我们也不能脱离婚姻的伦理本质。 《小康》: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一方面规定“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希望藉此维护婚姻的稳定;另一方面又进一步体现了对个人自由与自治的尊重。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离婚手续,事实上为对配偶不忠实的人实施离婚提供了便利。您认为在个人自由和婚姻家庭稳定之间,我们的《婚姻法》有怎样的价值取舍? 夏吟兰:坦率地说,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是希望能够在尊重个人情感和夫妻相互忠实之间实现衡平。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婚姻是越来越自由了,但是对婚姻的不忠诚也确实给另一方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现行《婚姻法》对夫妻相互忠诚的规定是倡导性规定,而不是义务性规定。倡导性规定是希望人们最好如何去做,但如果不这样做法律也不会惩罚。现在我们社会中确实存在婚外恋这种不忠实于配偶的现象,这些问题如果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反映,那么法律的倡导意义就没有发挥出来,所以我们把它设计为倡导性规定,希望夫妻相互忠实、互敬互爱。此外,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比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这些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寻求衡平,有重婚、姘居等不忠诚的行为就是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总的来说,我们的价值取向是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让滥用自由给他方造成损害的人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小康》: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您认为现行《婚姻法》还有哪些尚待改进、完善的地方? 夏吟兰: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在制度层面还有缺失。就制度框架而言,缺少亲属制度;具体到每一项制度,还需要加强可操作性。在理念方面,我们对于公平正义已经有所关照,但还远远不够,对弱势群体还需要进一步保护。 现行《婚姻法》在倡导自由方面做了很多,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显得过于宽松了,比如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总共只有51条,是现在世界上条文最少的《婚姻法》之一。此外,中国还是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之一,夫妻双方登记离婚之前一般得不到必要的调解,花九块钱办手续当时就可以离婚,成本极低。西方国家绝对没有我们自由,因为它们不允许行政离婚,批准离婚之前要让当事人考虑一段时间,考虑过后还要开调解会。其实,在离婚率提高的同时,我国近年的复婚率也在增长,这说明很多人离婚之后后悔了。总之,无论是强调个人的自由还是增加必要的限制,我们的制度设计,包括离婚制度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从而让人们感到生活的幸福,我认为这是我们进行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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