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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远未成熟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07 09:10:17 |
新京报刊登学者鲁全文章表示,目前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两点理由并不成立。 其第一条理由是,一旦改为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就“增加了强制性”。这个理由不仅不能成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由,而且是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体现。因为征收是否具有强制性,并不取决于它是费还是税的形式,而是取决于它是否国家法律规定的征收内容。 无论是费还是税,只要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论由哪个部门征收,都具备强制性,公民或单位都应当依法履行缴费(税)的义务。中国于1999年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社会保险或者是税务部门征收。如果社会保险部门征收企业不愿缴费,而税务部门征收时企业愿意缴费,则说明企业是畏于该行政部门的权威,而并非是遵从国家的法律。 其第二条理由是,社会保险费改税,可以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实现公平分配。笔者认为,虽然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一步实现全国统筹,有利于实现公平分配,但费改税并不是提高统筹层次的前提或条件。由于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并未覆盖所有国民,因此由所有国民缴纳的税收,却仅仅用于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显然违背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基本规律。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都是采取社会保险费、而非社会保险税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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