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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远未成熟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07 09:10:17 |
文章认为,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决定了当前应采取社会保险费而非社会保险税。 首先,社会保险税与“福利国家”模式相适应,要求全民参加社会保险,政府成为责任主体,参保人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比较模糊;社会保险费与保险模式相适应,不以全民参保为基础,劳资双方是责任主体,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比较明确。 现行的社保制度并未覆盖全体国民,通过建立缴费与待遇之间明确的对应关系,使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则抹杀了参保者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不利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其次,社会保险税与政府主要责任相适应,一旦开征社会保障税,政府便必须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后台走向前台,承担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资金缺口的全部责任,反而会给政府带来潜在的财政压力。尤其是在医疗保险领域,一旦开征社会保障税,医疗保险部门和卫生部门将不再具有适当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动力,不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和高效配置。 第三,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开征社会保障税,会提高行政成本,甚至损害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研究数据表明,由于税务部门对企业劳动者状况并不熟悉,因此部分省份由税务部门代替社会保险部门征收之后,征收率出现下降趋势。与此同时,一旦由税务部门征收,则增加了社会保险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不必要的协调成本,在实践中,甚至已经出现因为两部门之间未能有效协调,而导致个人账户记账不清等损害参保人利益的问题。 由此可见,根据中国现实,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由不充分,相关部门应尊重制度运行规律,坚持现行社会保险征费制度,待时机成熟(如社会保险发展成为全民基本福利制度)之后,再考虑社会保险“费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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