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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协议 两岸如何确立彼此身份

http://www.CRNTT.com   2009-05-15 00:31:02  


 
    “胡六点”的诠释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纪念“告台湾同胞书”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首先指出:“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个提法基本上符合“一中新三段论”的精神。值得强调的是:上个世纪“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使得今天的“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自在海峡两岸实施一套不同的宪政体制,这两套宪政体制所界定的政治体制是完全不相同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一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而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而其前文又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两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正如油水之不能相容。就政治现实的情况来看,目前两岸根本没有“统一”的条件。

  我说两岸的宪政体制“不能相容”,并没有蕴涵两种体制孰优孰劣的意思。台湾实施西方式民主选举的经验,有成功,有失败;许多负面的挫败经验让整个社会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可以作为大陆的借镜。尤其是在金融海啸发生后,二战结束以来以美国作为核心的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产生了根本性的动摇,整个世界的经济秩序经过巨幅调整之后,必然形成“多极的世界经济体制(multi-polar world economic system)”。在世界经济体制巨幅调整的过程中,中国该走什么道路,该做什么样的制度调整,都值得中国知识菁英细细深思,反覆论辩。

  然而,两岸间政治制度的差异,不应当成为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的绊脚石,也不应妨碍两岸在建构未来世纪新经济秩序中携手合作。胡锦涛讲话第六点强调:为有利于两岸协商谈判,“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依我看来,在本文所述的各项历史条件下,两岸要想“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唯一办法就是双方都能接受我所主张的“一中两宪”。

    “一中两宪”的意义

  如果海峡两岸都能够接受“一中两宪”的主张,将来双方要以“政治实体”的立场,签订“和平协定”或其他条约,既然不能使用现有的国名,不妨使用“台北中国”(Taipei China) 和“北京中国”( Beijing China)的名称。在这两个名称中,“台北”和“北京”分别代表两个“政治实体”的首府所在地,也可以作为“中国”的形容词,其意义分别为“台北的中国”和“北京的中国”,代表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谁都没有被谁“矮化”成“地方政府”。

  用国民党所主张的“一中各表”来看,“台北中国”指的是在台北的“中华民国”,“北京中国”指的是在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大家都是中国,完全符合“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精神。

  从中共的角度来看,“台北中国”与“北京中国”也符合中国大陆“一国两制”的精神。但却又不是中共目前所实施的“一国两制”。目前“一国两制”的“香港模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再制订一部“特别行政区法”。

  如此一来,台湾将沦为中共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这种安排,不要说泛绿民众不会接受,即使是大多数的泛蓝群众也不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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