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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高玉伦亲戚“大义灭亲”

http://www.CRNTT.com   2014-09-15 11:24:19  


 
  法律究竟如何规定?

  “作伪证”、“窝藏”、“包庇”有罪,但“知情不举”并不为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法》第305条规定了“伪证罪”,(即“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10条还明确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证人可以不强制到庭作证”这点外,是人人应当遵守的,我国法律的确不存在“亲亲相隐”的特权。亲属作伪证、窝藏或者包庇罪犯,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知情不举”并不为罪。所谓知情不举,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去主动检举告发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案子发生,即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跑到自己家中,而同犯罪分子一起居住的人也知道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就犯罪分子而言,行为人即不给予其逃跑或者隐藏的任何便利或帮助,也不举报或揭发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形就是典型的“知情不举”。 “知情不举”看起来与“窝藏”有相似之处,但“知情不举”仅仅是不举报、不告发,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对公安、司法机关正常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并没有产生消极的影响和负面的作用。而窝藏都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本身并没有窝藏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知情不举”并不是窝藏。

  所以,理论上说,高玉伦来到汤家填个肚子然后离去,汤家如果装作不知道,就算后来被发现也算不上窝藏。

  就高家亲戚抓捕高玉伦的情形而论,称之“违反人性”并不公允

  据汤大名介绍,高玉伦平时跟他家联系还比较多。有时他家有活,高玉伦会过来帮忙。高玉伦的妻子过世之后,汤大名妻子常去帮高玉伦洗衣服,逢年过节也会带些礼物给他。因此,举报高玉伦让汤大名妻子高小英面临很大压力,她感觉是自己把高玉伦又送进了监狱,晚上一晚上都在掉泪。至今,高小英还没从这种激动的情绪中缓过劲来。

  不少人认为,这正是汤家“大义灭亲”违反人性的依据。还有人认为汤家此举是为了15万赏金,更增添了不义的理由。

  不过,考虑当时的情形,这种指责并不公允。首先是当时整个村子已经严密布控,高玉伦进得来但未必走的了,而且当时汤家多人聚餐,想隐瞒也容易走漏风声;其次,之前虽然提到“知情不举”不算犯法,但一般人对“知情不举”和“窝藏”很难做出区分,生怕连累自己的担忧也很好理解;最后,如汤家所说,他们也的确认为高玉伦有罪,应该受到惩罚,因此便把他捆起来并报警。正如同汤大名所说,“我知道她(高玉伦侄女)心疼,但得服从法律啊。”

  事实上,这里的关键在于,亲情是有距离的,汤家不过是高玉伦侄女的亲家,血缘关系都没有。他们抓获高玉伦,是很可以理解的理性选择,伦理冲突并不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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