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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治不了中国贪官

http://www.CRNTT.com   2014-07-02 11:27:32  


 
  三,根据目前的协议内容,如果裸官的家属已经入了美国籍,或拿绿卡长期在国外住,并不属于要公开的账户对象

  不少网民直接寄希望于互换账户信息后,中国官员在海外的资产情况能一目了然,但实际上这只是想当然的幻想。根据协议内容,美方承诺提交的账户对象为resident in [FATCA Partner],即协议签署国的居民所持有的美国金融账户,并非明确为该国的公民。也就是说裸官在美国的家属如果已经入了美国籍,显然不在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与美国不同的是,根据中国税法,长期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在居民纳税对象之外,因此中国政府似乎也没有理由因为税务问题要求查阅账户信息。

  四,协议规定要提交的账户信息也不包括中国官员所热衷投资的房产,更难以实现"掌握裸官海外资产"的预期

  近年曝光的落马官员有不少都是在海外拥有高档别墅,比如张曙光在美国就有占地近3000平方米的豪宅,有人认为如果能掌握这些蛛丝马迹,能很快发现官员的问题。但实际上官员是否会愚蠢到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还未知,更重要的是FATCA只针对收入所得(股票债券利息、分红盈利等),并不包括中国官员热衷投资的房产。根据协议,美国应该向FATCA伙伴方提供账户持有者的姓名、账号、纳税识别号,还有储蓄账户的利息及其他源自美国且符合税法报税规定的收入总额,既不包括海外银行应向美国提供的账户余额情况,也不包括持有者的房产拥有情况。 

  五,根据该协议所提交的账户信息只能用于查税,不能以此做凭证要求美国协助追赃,同时,要通过国内刑事调查证明该资金为腐败所得,本身就有取证困难

  还有网友认为一旦发现了海外账户有问题,可以向美国要求冻结账户,追讨赃款,但事实上,同之前瑞士银行表示的自动信息交换标准类似,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只能用来查税务问题,并不能用于其他目的。而且即便发现有巨额款项,要通过国内刑事调查证明该资金为腐败所得,本身困难不说,还要以此要求美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更难上加难,因为中国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上离国际通行规则还有差距,如果被认为不能提供充分及时、合法有效的证据,美国可以拒绝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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