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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朱令案:人人皆可指证“凶手”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25 12:05:30 |
“疑罪从无”仅适用于司法审判 时隔17年,网友对朱令案中“第一嫌疑人”孙维有所质疑;也有网友认为这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 从2005年开始,前嫌疑人孙维在天涯论坛发表《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以孙维的名义公开为自己辩解,激起众人的讨论;前日,前嫌疑人孙维再次发帖,声称她希望真相大白。后被黑客曝光其2005年底与此案相关人员电子邮箱,内容涉及到孙维组织同学煽动策划“声明”一事,并安排同学在网络中扮演不同角色声援等等。 随后,当年曾帮助朱令求助于互联网使其最终得到确诊和救助的贝志诚( @一毛不拔大师),发微博表态:“100%相信她(孙维)是凶手。”有网友则称这是:“没有确切证据全凭推论就十几年大肆污蔑别人”,并称“推理与证人证据相左,说明推理是错误的,此时应停止揣测”。 事实上,“疑罪从无”仅仅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遵从的原则,目的是使被告无需自证无罪 在现代法治国家,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1996年3月,中国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是司法审判过程中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保障。通常说来,定某人的罪,并剥夺其自由,是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所能实施的最极端的行为。因此证明一个人有罪的责任,完全在控方(即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一方),被告方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只需要证明控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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