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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朱令案”,须研判重启调查的可行性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22 12:07:36 |
因了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关注度,另一起十九年前情节同样惨烈的恶性投毒案重回公众视线。1994年,清华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和仪器分析专业92级学生朱令突发离奇怪病,1995年4月28日被确诊为剧毒物铊中毒,警方经过侦查排除了自杀和误食可能性,“基本确认系人为投毒所致”,但案件至今无果。 一度被称为“奇案”、“迷案”的清华女生中毒案,之所以令人牵挂,一是因为案件情节与后果的恶劣,且长期未被侦破,让人难以忘记;二是围绕本案所流传的一些说法,让公众对案件“无果”的结论产生了别样的担忧。1997年4月,朱令同宿舍同学孙某曾被警方作为嫌疑人讯问,后警方解除嫌疑,但至今仍被不少网友所疑,尤其是孙某的家庭被传拥有不少显赫政界背景。 昨日,南都专访在朱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匿名黑客”,其曾侵入孙某和其他同学邮箱,获得孙某指导几名同学支持她澄清嫌疑声明的“发帖指南”等资料。黑客称“希望推动朱令案调查重启”。确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曾经的嫌疑人孙某,究竟基于什么样的动机,去做诸如组织水军、引导舆论甚至制定“发帖指南”之类的事情?萦绕在本案头上的那些与所谓“政界影响力”有关的传言、传说,以及借由黑客入侵(当然,手段值得商榷)所获得的一些吊诡线索,都在为重启本案的调查提供了可能性。 耗费精力在朱令案的网友不止“匿名黑客”一人,朱令的家人在这些年里,也不断要求警方公布案件侦查进展,却得不到回覆。一边是朱令家人不被告知案件侦查情况,即便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为由拒绝公开。而另一边,2007年9月,警方在答覆政协委员提案时,却称本案因“直接证据不足,继续侦办难度大”,已于1998年“结办此案,并妥善答覆了当事人家属”(据《新京报》报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条款,属于法律文本中常见的兜底条款,是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明示不予公开理由之外,设置的补充性规定。但在“朱令案”中,以“其他情形”拒绝公开案件信息,却吝啬笔墨,不愿意更详细地进行说理,令人费解。当然,这也显然不属于回应政协提案中所称的“妥善答覆当事人家属”范畴,不仅不够“妥善”,而且涉嫌刻意欺瞒。 回头来说,刑事案件侦破有其难度,不可能也不应该有所谓“限期破案”,甚至“命案必破”的要求,近些年来披露的不少曾经名震一时的“铁案”,之所以酿成而今无法挽回的冤狱恶果,其间或多或少可以找到彼时“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痕迹。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一些疑点重重,甚至仍不乏线索的案件,公众不能督促警方继续(或重启)调查。 现代刑法理念,坚持“疑罪从无”,任何公民在法院宣判其有罪之前,都应是无罪的。但警方却有责任、有义务向公众澄清并及时回应:清华“朱令案”到目前为止十九年悬而未决的局面,究竟是何原因?包括对朱令家属的询问乃至申请信息公开,究竟为何搪塞、不予告知?玄之又玄的所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指的是什么? 具体刑事案件的调查程序是否重启,必要性与可行性如何,有赖警方依照法定程序认真研判、秉公办理,也不排除吁请检察机关行使对刑事个案的法定监督权。但另一方面,对案件进展、结果的公开,还应当以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要求衡量之(包括明示所谓的“其他不公开情形”);对案件背后的“权力传说”,更须有权威部门牵头组建调查组,不回避也不包庇,查清原委,及时、全面地给公众一个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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