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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亚福:人口问题与同性恋

http://www.CRNTT.com   2011-09-09 14:42:03  


 
  有基本语文知识的人都知道允许、提倡与强制这三者具有不同的含义。“允许”的自由度最广,所谓“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提倡”则带有指导性,但不带强制性;“强制”的自由度最窄。如果政府允许一件事,那么公民做了这件事就不受到惩罚;如果政府提倡一件事,那么公民做了这件事之后,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表扬,但不惩罚不做这件事的公民;如果政府强制禁止一件事,那么公民做了这件事之后,政府就要对这个公民进行惩罚。

  从人口政策来说,我认为一对夫妇生多少个孩子应当由这对夫妇自主决定,也就是说应当允许一对夫妇生一个、两个或更多的孩子,也允许育龄夫妇不生孩子。当然,在生育率过高时,政府可以提倡少生,但不能强制少生;在生育率过低时,政府可以提倡多生,但不能强制多生。

  有一些计生支持者并不懂得“允许”与“提倡”的区别。例如,我曾在一篇文章中主张降低中国现行的法定婚龄,从目前的男22岁、女20岁降低到男女均为18岁。有些计生支持者指责我是提倡早婚。按照这些计生支持者的逻辑,我主张允许18岁的青年结婚就是“提倡早婚”,那么,我也主张允许60岁的老人结婚,是不是意味着我“提倡”人们到60岁才结婚呢?同样道理,我认为应当允许丁克,但不等于我提倡丁克。

  一些计生支持者不懂得“允许”与“提倡”的区别,而在计生实践中,“提倡”与“强制”的区别往往也被混淆了。例如,中国的计划生育在理论上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但在计生实践中却变成“强制”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我认为,现在中国的生育率已经过低,“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已经是错误了,更何况“强制”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这是错上加错!

  在美国历史上,也曾发生过把“提倡”变成“强制”的事例。美国具有浓厚的清教徒传统,力主敬畏上帝、清廉度日,“清廉”的内容之一就是不喝酒。本来,如果这些清教徒只是“提倡”人们不喝酒,那么这是一件好事。然而,在1919年1月16日,美国宪法第18修正案获得批准,这条修正案规定:“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或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然而,禁酒令的效果适得其反。由于酿酒转入地下,质量没有保证,美国社会因喝酒而中毒、失明、残废、死亡的人数急剧增加;而且,在禁酒令之后,芝加哥等地的黑社会集团通过私自酿酒和建立私酒贩卖网络而迅速发展壮大。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21修正案,撤消第18修正案。美国禁酒令宣告彻底失败,宪法第18修正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的一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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