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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活动的全新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11-07-07 08:24:20  


 
  不过,本栏同时也认为,台湾方面的要求也有其某些合理之处。其一、十四名台籍嫌犯是台湾人,由台湾方面的司法机关予以惩处,台湾民众在心理上会较为舒服一些。其二、台湾警方也曾协助菲律宾破获台湾诈骗集团,倘也是同一批人,就是对破获该案也曾作出贡献。其三,在两岸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实践中,依据《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活动及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台湾警方根据大陆警方的请求,抓获在大陆实施犯罪行为的杀人嫌犯黄麟后,并没有将黄嫌交给对岸处理,而是计划由台湾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按此惯例,将案中十四名台湾嫌犯遣回台湾,并非完全没有理由。因此,此案的最佳处理方式,是在菲律宾将案犯移送中国大陆后,由大陆方面实施司法流程中的预审阶段,对案中嫌犯进行预审,弄清案情,尤其是案中台湾籍嫌犯在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与大陆籍嫌犯的共犯情节,并与大陆受害者进行对质等,然后执行《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活动及司法协助协议》,将台湾籍的嫌犯送交台湾警方处理。这样,就既能满足到中国大陆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又能照顾到台湾居民和警方的感受,并可为今后倘再遇到类似案件时,建立一个习惯案例。

  当然,此事也凸显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明显存在着“盲区”,就是将焦点集中在两岸跨境犯罪活动之上,而忽略了两岸跨境犯罪活动已经有走向“国际化”的情况。解决的办法,一是补强“协议”,甚或两岸另行签署一份有关涉及“第三地”的打击两岸跨境犯罪活动及司法互助协议。“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昨日说这只是“个案合作”,可能就含有这层意思。二是在未设立涉及“第三地”的区际刑事司法互助机制之前,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基础上予以灵活处理。而昨天的处理方式,及六月中旬大陆公安将在柬埔寨、印尼抓获的台湾电信诈骗嫌犯以“空中监狱”方式移交给台湾警方,就是“灵活处理”的典范。或许,为提高效率及节省两会谈判资源,前述的“补强协议”以至是“另签协议”可不必实行,而就以这两次的“灵活处理”方式作为“惯例”,适当引用海洋法系的“习惯法”法律思维,作为日后两岸警方处理同类事件的规范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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