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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能沦为魔鬼代言人

http://www.CRNTT.com   2009-12-10 11:29:15  


为魔鬼代言,辩护人也要三四。
  中评社台北12月10日讯/新竹地院法官邱忠义今天在《中国时报》登出文章“辩护人不能沦为魔鬼代言人”,强调“律师不能为了掩盖真相而制造假证据到法庭来秀,否则自此沦为不折不扣的魔鬼代言人,司法的公正性将受到永不可能回复的破坏。”文章内容如下:

  “法务部”日前召开公听会,打算在刑法分则里提出凡是法治健全的“国家”都会有的“妨害司法罪”相关条文修正草案,律师界相继透过律师公会及友性学者投书抨击,认为此举是针对被告的辩护人而来,并恫称将来台湾辩护制度将宣告死亡云云。我认为律师不能为了掩盖真相而制造假证据到法庭来秀,否则自此沦为不折不扣的魔鬼代言人,司法的公正性将受到永不可能回复的破坏。 

  从“律师法”及“律师伦理规范”看得出来,律师只能为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辩护,对于受委托的案件不得有不正当的行为,也不能为了诉讼的胜败而忽略真实的发现,不仅不能有故为蒙蔽欺罔的行为,更不可以伪造变造证据、教唆伪证或为其他刻意阻碍真实发现的行为。 

  但说起来好听,实则这些都是训示规定,没有实际的效果,如果辩护人真的做了妨害司法公正性的行为,没有任何处罚效果。 

  如今,司法当局有感于诉讼程序中经常出现教唆作伪证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刑事证据,或恐吓、胁迫、骚扰证人,使其不敢出庭作证或不敢据实陈述,或辩护人、被告持向法院检阅卷宗证物所得的证据资料,召开记者会,公布卷证资料,做诉讼外的抗争,引起舆论压力,造成公审,干扰司法独立审判的种种司法乱象,日益严重。这些行径实在已经严重到妨害“国家”司法权的正确行使,阻碍事实真相的发现,斲伤司法的公信力。但台湾现行法律对此行为并没有刑事处罚规定,招致诸多民众批评,认为台湾现行法律规范不足,纵容乱象。 

  庆幸司法当局能意识到“干预司法”情况严重到必须加以处罚时,有些律师倒是紧张起来了,提出“唆使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到法庭串证、灭证等行为”等同于是在行使“被告缄默权及不自证己罪原则”的论调。这是何等荒谬的事!就刑法理论来说,被告本身的串证、灭证行为不会被处罚,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要被告乖乖不灭证而等警察来查扣证据是难以期待的,这是人的天性,而且刑事诉讼法也明白宣示被告无须证明自己有罪。但是身为被告的辩护人,就不能乱来了。 

  台湾新刑法对于共犯采取“限制从属形式”,所以假设某甲唆使被告乙到法庭说谎或灭证,因为某乙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具“有责性”,但是某乙的行为终究已经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了,所以说开来某甲已经可以构成教唆犯了,“法务部”只是把这样的结果明文化而已,国外法治先进“国家”都有妨害司法罪、藐视法庭罪、不实陈述罪等,这是普世价值,辩护人也有维护司法正义的使命。 

  尤有进者,如果将阅览诉讼卷证所取得的证据(含拷贝光碟),拿去与该案诉讼攻防无关的事项上恣意使用,譬如直接开记者会公布,拿给地下钱庄、恐吓诈欺或暴力集团,甚至于因此得知证人、鉴定人的个人隐私资料而加以骚扰,都是要命的干预司法举动,想都知道是必须加以规范的行为。“不能打着司法改革名号干预司法”其实是我最恳切的微薄要求,这并不过分,营造司法纯洁不受污染的环境,应该是大家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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