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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明知不能参与联合国 台为何折腾

http://www.CRNTT.com   2016-11-20 00:08:58  


 
  通常情况下,安理会表决中的程序性问题仅指安理会的内部运作程序⑵。因此,即使台湾申请加入联合国的提案进入了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且在表决过程中获得了九个同意票,但只要作为常任理事国的中国坚决反对,决议仍不能通过。更为重要的是,从操作惯例上看,安理会的推荐不仅仅是提供意见,而是一种积极的荐举。因此,任何申请国必须得到安理会的积极推荐后,大会才能采取行动。国际法院于1950年3月3日以12票对2票就“大会准许国家加入联合国的权限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认为安理会的推荐是大会作出批准申请国加入的先决条件。按照《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如经安理会推荐申请国为会员国,大会负责审查该国是否爱好和平,是否愿意履行宪章所规定的义务后,才能就其加入问题作出决议。如果安理会不予推荐或者缓议时,大会可在审查安理会的特别报告后,将申请国的申请书退回安理会,请其重新审议后,再向大会提出推荐建议。倘若没有安理会的推荐,大会不得擅自准许申请国加入。⑶再后退一步讲,即便在安理会获得通过,也无法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8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接纳新会员国属于重要问题,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应以到会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中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目前联合国会员国达193个国家,如果所有国家均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则重要问题的通过需要128个国家的同意票。从台湾当局目前情况来看,与台湾当局建立“邦交关系”的国家仅22个,且这些国家均为弱小国家,缺乏影响力。很显然,台湾方面在这个问题上能获得的支持力量非常有限。因此,即使到了联合国大会的表决程序,台湾得到超过三分之二同意票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台湾当局“重返”联合国的不可能性

  鉴于台湾当局以“新会员国”身份申请“加入”联合国难以突破《联合国宪章》的制约,台湾当局还企图根据会籍普遍性原则⑷并按照所谓“分裂国家”的双重代表权模式“重返”联合国。

  按照联合国的实践,关于某一会员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属于程序性问题,可以绕过安理会而完全由大会决定⑸。其所经程序为“会员国申请(向秘书长提交)——总务委员会⑹提议——大会表决”。按照该程序规定,先由台湾“邦交国”就台湾当局“重返”联合国提出议案,完成“重返”联合国的提案后,必须经联合国总务委员会讨论和通过,才能提交联合国大会进行实质性讨论和表决。与接纳新会员国相比,这一程序要简单得多。一方面,绕过了安理会的否决权;另一方面,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关于程序性事项的表决只需以到会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无须三分之二多数。由于“重返”联合国的方式能够绕开中国在安理会的否决权并只需大会以过半数同意票通过,从而使台湾当局看到了参与联合国这一“便捷渠道”。这一操作模式在李登辉主政时期曾做过尝试,其特点之一是要以“中华民国”名义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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