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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明知不能参与联合国 台为何折腾

http://www.CRNTT.com   2016-11-20 00:08:58  


 
  台湾当局“加入”联合国的不可能性

  至于台湾能否以“新会员国”身份加入联合国的问题,不妨让我们从《联合国宪章》关于会员国资格的条件以及接纳新会员国的程序来进行分析。

  第一,台湾当局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关于会员国资格的规定。《联合国宪章》第4条第1款规定:“凡其它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的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该条款意味着某一政治实体要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必须是主权国家。国家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也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最基本的成员单位。1955年联合国大会第GA/Res.918(X)号决议声明:“联合国的会员国必须是主权国家,必须'不受外来势力的干涉和控制',对外独立自主地开展交往和活动,对内能有效的控制其领土,管理其人民”。②必须是“爱好和平”的国家。那么,何谓“爱好和平”的国家?最初,其意涵系指与轴心国作战的反法西斯主义国家,至少应该是非信奉法西斯主义的国家。后来,随着主权国家的不断诞生,联合国对于“爱好和平”国家的认定也开始有所变化,但至于什么样的国家是“爱好和平”的国家,迄今也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从加入联合国的实践来看,只要是主权国家,基本上都可以按照既定程序申请加入。③该国家愿意接受和履行宪章所载的义务。根据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申请国的加入申请书中必须包括以书面形式表示愿意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规定义务。④联合国组织认为该国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义务。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能够并愿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义务,并不取决于该国在申请书中的声明或其他公开宣告,而由联合国作出具体判断。在上述四项条件中,条件①是关键,条件②、③、④是条件①的延伸。由于台湾当局不具备条件①,也就不具备其他三项条件。所以,台湾当局不论以什么名义,均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关于会员国资格的规定。

  第二,按照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的程序,台湾当局不可能加入联合国。《联合国宪章》第4条第2款规定:“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基于安理会之推荐以决定行之。”这表明,联合国接受新会员国,须先经安理会推荐,后由大会决定。按照该规定,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必须经过“申请(提交给秘书长)——安理会表决——大会表决”这一程序。根据以往情况看,其申请根本就无法进入安理会表决程序。后退一步讲,即便进入安理会表决程序,也根本不可能通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安理会关于程序性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决定之;安理会对于其它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这表明,对于非程序性事项的表决,不仅需要九个理事国的同意票,而且需要包括中国在内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按照“五国一致”的表决原则,只要五个常任理事国中的任何一个国家投了否决票,此案均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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