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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打击诈骗犯罪是海峡两岸共同责任

http://www.CRNTT.com   2016-04-16 00:26:05  


 
  事实上,台湾一些政党领袖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并非因为他们不了解国际法和国际司法协助的有关规定,而是因为他们不敢面对现实,他们不愿意承认台湾的国际处境,不敢正视肯尼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关系。肯尼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之后,两国之间开展司法合作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既然在肯尼亚的犯罪嫌疑人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利益,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当然有管辖权。换句话说,不管犯罪分子来自何方,也不管犯罪分子在哪个国家落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只要其行为结果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就享有管辖权。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也有权对其作出审判并且依法强制执行。肯尼亚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当然也符合肯尼亚的法律。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台湾居民而对其网开一面,当然更不能因为台湾当局提出特别要求而将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

  当然,如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判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那么,刑满释放之后行为人回到台湾,台湾司法当局仍然可以按照台湾的法律对其实施处罚。相信台湾司法当局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方面会采取严厉的手段。

  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这是肯尼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有关进行电信诈骗犯罪的基本前提和政治基础。肯尼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因此,在处理有关刑事犯罪问题的时候,理所当然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合作。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不应该受到怀疑,当然更不该受到挑战。台湾当局似乎不了解台湾居民的国际处境,他们认为这是大陆在刻意打压台湾。事实上,大陆方面在保护海峡两岸同胞基本权利方面一视同仁,在打击海峡两岸犯罪分子方面同样一视同仁。不会因为犯罪分子是台湾居民或者其他地区的居民而手下留情,当然也不会因为犯罪分子在国外实施犯罪而对其法外开恩。只要是犯罪分子,即使跑到天涯海角,最终也要被绳之以法。

  部分学者在分析这一案件的时候,比较海峡两岸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有关规定,认为台湾方面在处理电信诈骗犯罪方面刑罚过轻,这是导致台湾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原因。我们对海峡两岸诈骗犯罪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之后认为,在打击诈骗犯罪方面海峡两岸法律制度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令人感到疑惑的是,台湾司法当局在处理有关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时候,涉及大陆受害人的案件往往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地方。这至少说明在审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台湾方面的确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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