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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港独魔咒与戴耀廷难题 | |
http://www.CRNTT.com 2018-07-09 00:20:06 |
戴耀廷在争议极大的台湾“五独论坛”上公开宣扬港独理论及操作方案,具有显着的煽动性和非学术性:其一,“五独论坛”是反国家的港独、台独、藏独、疆独、蒙独的联席会议,尽管打着人权与民主的旗号,但本质上绝非通常的学术论坛或公民社会论坛,而是有目的、有计划的政治运动论坛;其二,戴耀廷将香港民主运动重新与反对国家专制相连接,大搞意识形态对立和对抗,实质破坏“一国两制”的政治共识与正当性基础,有着显着的危害性;其三,戴耀廷推崇的是一种民主的“积木游戏”(陈端洪语),延续中国崩溃论,拆解统一的中国政治秩序,从中国崩溃中寻求香港独立契机,这是一种典型而过时的“1989世界观”,与民族复兴的当代精神及趋势格格不入,但在香港确有很大的迷惑性;其四,这样的跨境港独行为不是第一次,而是屡犯不改,毫无节制,有证据证明戴耀廷曾多次赴海外包括日本宣扬类似观点及行动方案;其五,戴耀廷本身有案在身(占中案),进一步从事破坏法治与危害国家的行为,加重了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需要从法律上加以严肃追责。 戴耀廷的全谱系行为,已不是泛泛的学术讨论,而是希望充当“港独精神导师”,在占中之后提出新的理论与纲领,继续把控香港民主激进化的话语权与领导权,继续支持和鼓动香港校园民主与港独汇流连接。但香港法治却迟迟未能精准检控,这是香港法治的内在缺陷。“一国两制”的宪制逻辑在于,香港法治优先处理,如果不能处理,才有中央的依法行动。多次的人大释法与决定就是这样的逻辑。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宪制性法律,是“一国两制”的制度肉身,中央是最终责任人,有法律维护的宪制性责任。香港基本法不能变成无法行动的“绵羊基本法”,对激进港独不能只是批评而无法实际惩戒。至于戴耀廷提出的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的自我辩护,已通过其自身的多重行为而证伪。戴耀廷是法律教授,而且还熟悉基本法及比较法,不可能不懂得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也不可能不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学术自由,但其明知故犯而仍然扯上这样的遮羞布,羞辱的就不仅仅是中央、建制派及特区政府,还包括香港的大学、社会民众及法官。 四、检控港独与国家安全的法治化 “戴耀廷难题”是提给“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因为这样的宪制性安排给出了过宽的本地自治空间,但本地自治中最关键的司法自治却无法维护授权其自治的宪制秩序本身。香港法治以其司法独立之地位与普通法自由主义基本法法理学框架,特别看重的并非基本法中的主权、安全与国家利益,而是香港法治对权利本位的教义性保护及相关裁判法理与“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度一致性。据说,这样的香港法治才能赢得国际信任,从而使香港继续得享国际的各种排名特别是继续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及仲裁中心地位。如果人大释法发生了,无论是否对香港法治与基本法起到维护作用,都会影响香港的国际排名。香港法治是给国际看的,不是给国家看的,这是一种非常奇特扭曲的司法观念。当然,这种司法观念之所以可能,完全是基本法秩序设计的结果,是“一国两制”极度理性而容忍的结果。但原初设计是有原则和界限的,即高度自治必须以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为前提,这是“一国两制”的国家理性。 香港法治除了在极少数的人大释法与决定条件下顾及国家利益之外,对“一国两制”的国家理性不可能主动理解和自觉维护。所以在占中判决中,法院通常以“公民抗命”的道德动机轻判,却以侵犯抗争者人权重判镇暴警察,在抗争者权利与公共秩序间显着偏向前者,而扣人心弦的“黄之锋案”也是在改判加刑与终审回判之间摇摆,以技术性的“量刑新指南不溯及”规则放生黄之锋等人却又同时确认了量刑新规。香港司法区别对待占中案和旺角暴乱案,对占中轻轻放下,对旺角暴乱案重重判处,显示出对“公民抗命”的宽宥和对暴力抗争的零容忍。但这尚不足以对港独行为形成严密的法治防护网,黄之锋、戴耀廷之类就依然逍遥法外。戴耀廷的跨境论独已不仅仅是言论,而具有行为属性。港独的言论部分已不能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保护,因基本法不可能保护颠覆自身的煽动性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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