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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死女童:天性残忍还是环境使然?

http://www.CRNTT.com   2013-07-29 11:29:23  


摔死女童的犯罪嫌疑人韩磊
  中评社北京7月29日讯/7月23日,北京大兴发生一起恶性暴力事件。两位刑满释放男子驾车与一位带着2岁女童散步的母亲因停车起了争执,并下车动手打了这位母亲,其中一位叫做韩磊的男子竟然在打人后双手把女童抓起,举过头顶,并重重地砸在了地上。女童则最终不治身亡,北京警方则迅速抓捕了行凶者韩磊。但人们依然震惊于这起事件,怎么会有如此残忍的暴行,许多人心里都有个疑问,到底是此人天性邪恶,还是“社会怎么了”?[详见链接]

韩磊摔死婴儿很可能是人格缺陷,但也属于激情杀人

  摔死两岁女童,可称之为毫无人性

  本次暴行,过程并不复杂,周围的人证也让事实非常了然——带着女童散步的母亲,与行凶者因停车问题争吵,两位刑满释放人员随即下车打人,叫韩磊的男子做出了摔死婴儿的暴行。上一个引发举国人民愤怒的同类事件是盗车犯周喜军,他在盗取车辆后逃跑时发现车内的婴儿,于是就残忍地将其掐死、掩埋于雪中。

  韩磊、周喜军的行为之所以引发举国震惊,是因为行凶者的行为称得上毫无人性。在《长春婴儿之死:谁制造了让人无法忍受的罪行》中已经介绍过,由于生物学的原因,婴儿的特征让人们觉得非常可爱,喜爱婴儿是人类的天性。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残忍地杀害婴儿都违背了人类的天性,所以韩磊和周喜军都可以称得上是毫无人性,可以推测他们都有着严重的人格缺陷。

  但韩磊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

  然而,周喜军与韩磊的行为又有所不同。周喜军是在盗车后在开车期间发现了婴儿哭闹,基于躲避抓捕的考虑,才残忍地杀死婴儿。而韩磊的行为则无动机可言,仅仅因为与女童的母亲言语起了冲突,就摔死了女童。这符合激情犯罪的一般定义:行为人因言行被激怒,在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行了暴力性的犯罪行为。换句话说,不是有预谋的犯罪。相比起当年药家鑫因担心被撞倒的张妙抬头看车牌就去杀人,无疑韩磊的做法更符合激情杀人的定义。

  但事实上,据前苏联法学家泽林斯基对一组因严重暴力犯罪而受惩处的罪犯所进行的调查,“85%的罪犯都不是预谋后实施暴力犯罪,其中2%的罪犯的加害意图产生于斗殴时;7%的罪犯产生于回击被害人的侮辱、虐待或其他不当行为时;12%的罪犯声称,他们一般没有犯罪的念头,他们不能解释,一切是怎样发生的。差不多2/3以上的罪犯坚持认为,在施暴之前他们与被害人的关系是正常的,而且常常是友好的,这在法庭审判中也得到了证实。”

  这表示,激情犯罪者杀人,往往自己都无法解释为什么事情会发生,为什么“恶”会在一瞬间突然降临。这实际上是一种“冲动控制障碍”型人格,当情绪喷发之际,便会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当拥有这种冲动型人格的人同时对孩子毫无怜悯之心之时,最恶劣的杀害婴儿事件便有可能出现了。类似的事情还不仅仅是这一起——

  2010年11月14日,30岁的北大毕业生连勇因司法考试没过,在路上与11岁的刘姓男童发生碰撞后,就将怒气倾洒在男童身上,将男童骗至回龙观镇其租住处后殴打,最后还用绳索勒压男童的颈部,最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9年2月11日,安徽太和一对再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爆发口角大战。丈夫张某情绪失控,当7岁的继子冬冬放学归来后,张某放下电话后便残忍地向冬冬举起了砖头,将其砸死。

  上述的犯罪类型都可以称得上是“激情杀人”。并不是说,激情杀人就相当于精神病人杀人那般不用负刑事责任,但主观上对情绪失去控制的程度能够影响法官的量刑。不过,“激情杀人”并不是法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即便能够认定,只要法官认定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仍可能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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