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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瑞再揭外企行贿灰幕

http://www.CRNTT.com   2012-08-31 12:07:24  


 
律师举报:“是时候改变了”

  “依照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只有认定涉事企业违反所在国的法律时,美国司法部(DOJ)才会采取措施,因此,美国辉瑞在中国行贿的犯罪事实清楚确凿,那它也应该接受中国司法机构的处罚。”郝俊波说。

  提及对辉瑞的举报信,郝俊波律师坦言这和自己的从业经历有关。

  郝俊波毕业于加拿大第一所同时也是多年排名第一的OsgoodeHall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他曾担任美国、荷兰、南非、牙买加、尼日利亚等国驻北京领事馆的中国法律顾问,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还担任过美国奥运代表团中国法律事务顾问。

  郝俊波与外企也有颇多接触,曾为法国航空公司、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美国雷诺烟草公司、吉布森吉他、Hi-Vac等世界知名企业提供中国法律事务上的帮助。

  “每年都有很多的机会为外企提供法律培训,讲课时和这些员工聊一些外企在中国的案例,经常会提到美国的FCPA。”郝俊波告诉时代周报。因此,8月7日,他注意到了辉瑞在中国行贿的报道。

  在谈及写举报信的原因时,郝俊波坦言,这与他注意到之前几年外企行贿问题出现的怪圈有关:国外司法部门发布公告,提交证据进行调查,然后实施法律惩处;而在行贿行为发生地中国,却往往没有调查的下文。

  在8月10日的举报信当中,郝俊波写道:上述被举报人在我国犯了行贿罪,主动向美国的证交会和美国的司法部认罪,并向美方缴纳巨额罚款。但被举报人是在我国注册的公司,在法律上是中国法人,而他们却从未向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如实陈述罪行并接受处罚,显然是无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

  郝俊波指出了他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贿赂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应该立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有人认为中国方面一直对此类案件不做处理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我认为尽管中国目前没有单独的反商业贿赂法,但依据中国目前实施的刑法法律体系,追究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刑事责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郝俊波说,“所以我认为目前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郝俊波告诉时代周报,写检举信就是期待改变原来没有下文的局面,希望中国司法机关能行动起来。

  “郝律师此举意味着,辉瑞将有可能因为此前在中国的行贿行为,面临进一步的被追诉。”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对时代周报说。

  王琳说,在过往的一些外企行贿案例中,国家相关部门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并未启动针对那些被海外曝光企业的调查程序。但这一次不同,因为“按照司法程序,对于实名举报,最高检需给予回复”。

  截至8月29日下午,郝俊波查询其实名举报辉瑞制药贿赂的处理状态,仍显示为“正在处理中”。郝俊波表示,“或许这需要一段调查时间,结果应该会通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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