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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荒唐的“死刑保证书”

http://www.CRNTT.com   2012-06-08 11:58:46  


 
两次重审,疑点重重

  但这份“死刑保证书”并没有解决问题,平顶山中院没能如愿以偿,该院判处李怀亮死刑的判决,很快被河南省高院否决。

  杜玉花夫妇没有履行保证书上的承诺,他们随即以“赔偿少”为由上诉至河南省高院。而李怀亮也同时以“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院在2005年1月22日下达的刑事裁定书,撤销了平顶山中院对李怀亮的判决,同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对于李怀亮涉嫌杀人案,河南省高院认为,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让杜玉花夫妇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李怀亮就是杀人凶手。

  为替女儿郭晓萌讨回公道,杜玉花夫妇继续上诉。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杜玉花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7127元人民币。

  虽然平顶山中院再次判处李怀亮死刑,但杜玉花夫妇仍然不服。他们再次以民事部分赔偿数额少、对李怀亮量刑不当、要求判其死刑并立即执行为由,继续上诉。

  河南省高院再次否定了平顶山中院的判决,理由仍然是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早在2003年9月19日,叶县人民法院对李怀亮下达的判决书上,就认定他是杀害郭晓萌的凶手。

  叶县法院的庭审证据包括李怀亮的供述、证人杨建新和白海涛等的证言,以及现场勘察记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和物证、物证照片等。但李怀亮当庭辩称没有杀人;他的辩护律师刘昆明认为,除李怀亮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他犯罪。

  刘昆明认为,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他建议法院应以证据不足判李怀亮无罪。

  李怀亮在李爱梅随后的探视中告诉她,当时的供述是“因为在看守所受到刑讯逼供,还被诱供,才承认杀人”。

  李爱梅认为,证人杨建新和白海涛等的证言站不住脚,杨白二人是在看守所时听李怀亮自述杀人,但法院又不敢让杨白二人出庭作证。

  叶县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赔偿杜玉花夫妇丧葬费3000元。

  李怀亮的哥哥李怀珍,在2008年12月6日递交的上诉状称,卷宗显示现场有O型血迹,但郭晓萌是A型血,李怀亮也是A型血。

  而在警方的尸检报告中,郭晓萌身上并无出血伤口,李怀亮身上也无出血伤口。但警方和法院均未查明现场血迹是谁的。

  叶县警方当初在现场测量脚印时,让湾里村民调主任赵木申将脚印模子搬上车,赵木申在2004年2月3日叶县法院出庭作证此事,但卷宗却并未记载脚印之事。

  当时警方测量的现场脚印是38码,而李怀亮穿的是44码的鞋子。现场脚印显示,是空调凉鞋,而李怀亮当晚穿的是平底拖鞋。

  在后来警方的检验中,留在郭晓萌体内的精液,也与李怀亮的不符。李爱梅认为疑点太过明显,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怀亮杀人。

  而法院认定,李怀亮杀人的力证是其供述,而这一供述亦与事实不符。譬如,李怀亮称郭晓萌“下身穿的是裤子,上身穿的是短袖”,而她实际上是“穿裙子和凉鞋”。

  卷宗还显示,杜玉花当晚在寻找郭晓萌时,曾看见有陌生人从案发方向经过,但并没询问。李怀珍认为,这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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