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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两岸为何应选择共同体史观

http://www.CRNTT.com   2011-01-16 00:28:47  


 
  “主权重迭”所衍生出来的论述,即中国的主权属于两岸全体中国人民,非任何一方所能独占或独享,这也是一直呼吁在“一中新三句”后面再加一个第四句“中国的主权由两岸人民所共有与共用”的理由。

  在治权方面,我们主张两岸治权为分立,这一方面与北京不同。北京认为两岸的治权为差序,北京为中央,台北为地方;也与台北不同,台北认为两岸的治权应该是对等,理由在于“中华民国”或台湾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主权独立”,治权自然独立,两岸应为对等。我们的看法是,两岸治权的法理来源均为自己的“宪法”,应该是法律上的平等;但是在落实为权力时,两岸的确产生不对称的现象。“平等不对称”是两岸治权基础与权力展现的现状。

  有关这一点,厦门大学举行的“两岸政治定位高阶对话”研讨会中,刘国深院长所提出创意的国家球体理论,在治权方面也是持“治权差序”的看法;人民大学黄嘉树教授,提出著名的两岸为1比0.6之说。他们两位都是我一向敬仰的学者,但是我认为,由于治权源于主权,刘院长“治权差序”隐含了两岸的“主权差序”,黄教授的“1比0.6”指的行使治权有效的权力范围。一个较为符合现状与精确的说法是,两岸在治权方面是“平等不对称”,两岸治权来源是平等的,均由自己的“宪法”所授予,但是治权所产生的权力是不对称的。就好像社会中,每个人拥有权力的来源均为平等,即均享有“宪法”上的权利与义务,但是每个人行使权力时却是有不对称的现象。

  “平等不对称”的观点落实在未来的两岸政治互动或共同体时就可以处理“差序”或“1比0.6”主张所无法妥善处理的问题,后者似乎隐含着未来两岸互动时无论在质(本质)量(范围、大小)上均有差序,“平等不对称”则是在某些涉及本质的部分是平等的,但是在涉及权力的范围与大小时是不对称的。这一点,联邦制国家参议院(平等)与众议院(不对称)的设计,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平等)与欧洲议会(不对称)的设计均有相当高的参考价值,他们也都是在治权上“平等不对称”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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