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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两岸为何应选择共同体史观

http://www.CRNTT.com   2011-01-16 00:28:47  


 
  (二)治权:差序、分离或分立

  在治权方面,北京的宪法与“一国两制”政策是将台湾视为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因此,是以“治权差序”的方式来界定。《国统纲领》中对于“治权”关系的描绘是用“不否定对方为政治实体”的方式表达,将两岸治权放在一个相互尊重与对等的基础下来运作。

  “一国两府”并没有清楚地明确说明谁是中央政府与非中央政府。基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均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如果“一国两府”是以“单一主权”为基础,那么“两府”就必然只有一个中央政府的治权;在“单一主权”的前提下,“一国两府”的论述其实与“一国两制”没有什么多大的差别。但是如果强调“两府”均为中央政府,那么“单一主权”的前提就必需接受挑战了。

  “两个中国”、“特殊国与国”、“一中一台”等论述因为已经接受了相互为“主权独立国家”的“主权分离”观,因此在治权上自然也是分离的。

  (三)主权、治权与权力:差序或平等不对称?

  在权力方面,由于在国际间是以有形的物质权力做为大小的指标,中国大陆在这一方面是超过台湾,因此,在国际间两岸处于一种权力不对称的状态,对于这个事实是两岸政府与人民并没有多大异议。

  “一中三宪”的主张在主权、治权的论述方面,与其他主张略有不同。首先,“一中三宪”主张两岸的主权是“重迭”,两非“单一”或“分离”。由于两岸目前的宪法均主张涵盖全中国,因此最能够满足现状的主张,就是视两岸宪法所规范的主权为重迭。在“主权重迭”的认同下,两岸均没有分裂整个中国的权利,而有追求主权,从“重迭”到“合一”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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