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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雇凶锤人案和了稀泥?

http://www.CRNTT.com   2010-10-13 10:33:20  


  中评社北京10月13日讯/肖传国雇凶锤击方舟子、方玄昌案于10月10日宣判,肖传国等5名被告人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其中肖传国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对此结果,相关受害人均表示不满,将请求检察院抗诉。先不说判得轻还是重,这样的判决,有两点让人不解:一是审判太快了,快得异乎寻常;二是这个寻衅滋事罪让人摸不着头脑。这起沸沸扬扬的案子如此落幕,只能说太有中国特色了。

  ※闪电开庭,既不寻常又有违法之嫌

  中国的司法一贯“磨蹭”,冷不丁快了一次还真不适应

  在我们的印象中,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时有耳闻,例如1988年,河北邯郸村民刘俊海和其堂叔刘印堂因受警方刑讯逼供,被迫承认是一起特大杀人纵火案的嫌犯。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定案,使得案件处理一拖再拖。“二刘”也因此在看守所呆了15年直至2003年才被无罪释放。对于像方舟子、方玄昌遭袭案如此“神速”的审理,倒不是经常有闻。

  当然“快”本身不是毛病

  当然,正如有专家所说“办快案不是毛病”,因为“司法机关起诉案件、审理案件都有时限规定,不能超过最高时限,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最低时限”。所以,也不能仅仅根据“快侦快诉快审快判”,就先入为主来个“有罪推定”,认为本案一定是不公的。

  问题是已经“快”到违法了

  真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最低时限”吗?事实上,的确很少,但不是没有。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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