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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政策法案影响与对应 | |
http://www.CRNTT.com 2022-12-15 00:04:40 |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通过“玉音放送”发表《终战诏书》,“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日,中、美、苏、英四国同时在各自首都发表《四国公告》,接受日本无条件投降。同年9月2日,《日本无条件投降书》昭告世界,投降书载明“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终战诏书》《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四国公告》在中、美、英、苏、日之间构成了一项实质性的国际条约,美国应承担条约义务,尊重“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事实。《台湾政策法案》存在诸多不尊重“台湾是中国领土”这一基本事实的条文,属于违反条约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 (三)违反“不干涉内政”国际法基本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被视为国际法的基石。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文规定各国负有依照《联合国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台湾是中国领土,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已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联合国2758号决议》等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台湾政策法案》诸如“台湾安全援助倡议”、“支持台湾加入适宜参加的国际组织”等规则设计是美国单方面介入我国内政的表现,严重违反“不干涉内政”国际法基本原则。 (四)违反中国的宪法性法律 既然台湾是中国领土,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那么与台湾相关之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反分裂国家法》第3条规定:“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按照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美在各自主权范围内享有对内最高权,《台湾政策法案》违背前述中国宪法性法律的精神,其中与中国法律相抵触的内容是无效的。 三、《台湾政策法案》的影响 鉴于法案的主要起草和提案人在国会拥有较大威望, 法案的内容也在向温和的方向调整,白宫、美媒虽然不赞同但反对并不强烈,在参众两院议员习惯性反华的氛围下,法案明年第一季度在国会通过的概率较大,不过极有可能是经白宫和国会两院磋商修改后的版本,措辞上会有所调整。白宫会努力降低该法的激烈措辞,但大概率拜登不会行使总统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如果法案生效成法,将造成恶劣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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