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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政策法案影响与对应

http://www.CRNTT.com   2022-12-15 00:04:40  


 
  1、法案第201条(a)款(1)项规定,修改《与台湾关系法》第2条(b)款(5)项,由原先的“提供防御性武器给台湾”调整为“提供防御性武器以及有利于制止中国人民解放军侵略的武器”,添加了“有利于制止中国人民解放军侵略的武器”,直接点名“制止中国人民解放军侵略”的武器出售目标,针对性强,而且“侵略”一词是国内法上的定性。

  2、法案第201条(b)款规定,将《与台湾关系法》第3条(a)款“为了推行本法第2条所确定的政策,美国将使台湾能够获得数量足以使其维持足够自卫能力的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改为“为了推行本法第2条所确定的政策,美国将执行一项防止中国人民解放军胁迫和侵略台湾的战略”,同样直接点名“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的意涵远远大于提供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可以装下美国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各种“以台制华”措施。

  3、法案第204条(a)款规定,美国国务卿在与国防部长磋商后,将首次建立“台湾安全援助倡议”,为台湾提供“外国军事融资计划”和其他措施,以强化美台防御关系、提升台湾阻止中国人民解放军侵略所需的现代化防卫能力。“台湾安全援助倡议”的目标是提供援助,包括装备、训练和其他支持,融资是援助的一种方式,未来还可以不断“创新”,可以理解为“防止中国人民解放军胁迫和侵略台湾的战略”的一项具体内容。

  4、法案第204条(i)款(2)项规定,授权4年内向台湾提供45亿美元的外国军事资助,并优先考虑台湾的援助请求。

  5、法案第401条(b)款规定,美国驻联合国代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积极支持台湾参加所有适当的国际组织,没有进一步界定何为“适当的国际组织”。相比之下,《台北法》第4条规定,支持台湾加入“不以主权国家为条件且美国同为成员方”的国际组织,《台湾保证法》第304条(b)款规定,支持台湾有意义地参与“联合国、世界卫生大会、国际民航组织”等国际组织,支持台湾成为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不以主权国家为成员条件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从《台北法》到《台湾保证法》再到《台湾政策法案》,美国关于支持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的规则表述越来越模糊。

  6、法案第501条(8)款规定,将台湾排除在“印太经济框架”之外有诸多不利影响。法案第502条(2)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和商务部长应当努力确保台湾能够参与进“印太经济框架”之中。目前“印太经济框架”各方都是主权国家,台湾如果进入,将会暗示台湾与主权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印太经济框架”是一个针对中国的安排,台湾加入也是进一步制造中国台湾与大陆的对立。

  7、法案第104条(a)款(2)项规定,将“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更名为“台湾代表处”是美国的一项政策,第104条(b)款进而规定美国国务卿应寻求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谈判以实现更名。

  8、法案第104条(a)款(1)项规定,给予台湾人民与其他国家、政府以及相似实体相当的“外交待遇”(diplomatic treatment)是美国的一项政策。这里的“台湾人民”是一种矫饰,实则将台湾与国家等实体对举,潜台词是“台湾是一主权国家”,严重背离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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