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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网络自杀负责?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08 11:17:58 |
网络相约自杀情况越来越严重 通过集体能找到认同感、克服恐惧,网络自杀越来越多 近年来在青少年中流行的网络自杀圈,在世界各国多有发生。不少自杀的青少年,都是通过网络走到一起的。工作不顺、爱情受挫、经济不独立、看不到未来,这些都是促使他们不想活的因素。 日本通过互联网组织的集体自杀事件不断增加,死者往往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日本新舄清陵大学心理学教授碓井真文说:“年轻人发现在聊天网站上,他们可谈论隐私话题,包括求死之心。其实许多人并不是真心求死,但一旦有人提出具体实施计划,便会促使人们下决心自杀。” 日本自杀率年年破3万,34宗自杀与互联网相关 关于自杀,日本是最典型的国家,从1998起,日本每年的自杀人数均超过3万人,是美国的两倍,比其他经济发达国家都要高。而通过互联网组织的集体自杀事件近两年不断增长,死者往往是年仅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此类集体自杀事件通常由素不相识的网友通过网络聊天室组织发起。 2003年,日本的“网络自杀”人数为34人,去年上升到55人,而今年截至目前,共有91名日本人在34宗与互联网相关的自杀案中身亡,丧生者中约40%为20岁左右的年轻人。警方承认实际数字可能还要更高。 自杀泛滥,谁之过 存在置顶、推荐、主动创设等主观因素,网站才承担责任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饶传平博士认为,作为一个网络服务商,对于危害或侵权信息的传播,它在法律上一般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实际上,各国的法律,一般均不要求仅仅作为传输通道的网络技术服务商对传播承担主动审查的义务。 就中国《侵权责任法》和国外成熟判例来说,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网站承担责任:第一,对网民帖子进行了“置顶”或者“推荐”;第二,网站主动创设的讨论议题本身具有可责性;第三,将网民投稿以网站的名义进行过编辑或修改;第四,网站主动的转载行为。在以上几种情况中,法律之所以要增加网站的额外责任,就是因为网站对这些讯息存在主观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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