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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网络自杀负责?

http://www.CRNTT.com   2010-12-08 11:17:58  


   
  网络服务商只要不主动参与,对所传输内容即可免责

  对于QQ相约自杀腾讯被判担责的本案来说,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那些特殊情形,而且在事发之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腾讯得到了任何人的“通知”,因此,腾讯在法律上不应该具有可责性。

  QQ本身属于即时信息沟通工具,在网民相互的通讯过程中,网络服务商仅为网民提供网络沟通平台,其本身没有义务、更没有权力对网民之间的沟通进行审查,而如果是用户个人面向不特定对象的有害信息传播,网络服务商也是默认不担责的。如果自杀信息传播造成恶劣后果,责任人应该是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只要不主动参与,即可免责。因此,法律对网站这部分责任是豁免的。
   
  协助、教唆自杀者个人,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在集体自杀成风的日本,对网络相约自杀的追责往往是针对自杀信息鼓吹者,而不是针对网站。前不久,日本富山地方法院最近对一起通过网络联系后进行集体自杀的案件进行了判决。该案是三名男大学生通过自杀网站交流后约定到富山市集体自杀,结果一人死亡,法院随即指控没死的其中一人犯有协助自杀罪。

  而在英国,大名鼎鼎的死亡聊天室案件中,英国警方也只是指控了那个化名为“女护士”、真名叫威廉•丁凯尔的教唆自杀者,而没有将更多的处罚施于网站。
  
  在日本即使是自杀网站,若无主观鼓动也不能关闭

  在日本有一种观点认为,相约自杀不能完全归咎于“自杀网站”。这些“自杀网站”的用户多有自杀欲,但只是想和同病相怜者交流。实际上,的确有些自杀者在这种网站得到心灵的理解和慰藉之后,就不再自杀。这样的自杀者在网上和网友交流之后,反而很可能选择坚强。由于有这一因素的存在,日本官方关闭自杀网站显得非常慎重。

  当然,有相当多的“自杀网站”具有主观的教唆恶意,且影响恶劣,已不再是心灵沟通的媒介。比如,有“自杀网站”的首页赫然写着“要自杀吗?”“教你如何自杀”“一起自杀吧”等明显具有鼓励性质的言语。有明显证据证明网站本身在鼓励和教唆自杀,日本才会将其取缔。  
    
案件的连带判罚是一个愚蠢的范例   
   
  当法律判定对不该承担的事情承担责任,就变成潜在授权和倒逼

  两名学生通过QQ相约自杀,QQ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判决将暗示互联网厂商可以通过侵害用户通讯内容的方式来实现免除他们本身不该承担的责任。当法律判定一个企业对不该承担的事情承担责任,实际上也是一种潜在授权。

  这个判决实际上鼓励了企业私权对公权进行补位,虽然可以解决一时问题,但也会导致因责任扩大而权利泛化,企业本身就会成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隐患。当公权不够透明、甚至用判决结果倒逼企业,企业就只能被逼越位,被迫做一些本来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去做的事情。
  
  此次判决实际上是一种潜在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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