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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效法香港廉政署未能领悟起码真髓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24 07:42:44 |
然而,正是这个决定,使到朝野蓝绿都对马英九是否真的要反贪发出了质疑。实际上,如果说马英九缺乏反贪的真心诚意是误会了他的话,那么,他将“廉政署”置于“法务部”之下,确是一大败笔,授人以柄。这就如质疑意见所指的那样,本来按照《法务部组织法》规定,其下就有一个专责职掌之一是“关于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的“政风司”,及侦查贪贿行为的“调查局”,现在再在“法务部”之下增设一个“廉政署”,岂非是“迭床架屋”?何况,“廉政署”的人员还主要是从“政风司”、“调查局”抽调过来,岂非是“近亲繁殖”?这就有可能会造成两个极端,要不是因争功诿过而互相拉扯,要不就是“三个和尚无水吃”。为此,亲民党秘书长秦金生主张将“廉政署”设在“行政院”之下,也有“监察委员”主张设在“监察院”之下。总之,“廉政署”设在行政体系之下,又如何能确保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共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依照法律进行工作,在惩治腐败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些质疑,都有其道理。但马英九倘真的是有心要参照香港的话,即使是将“廉政署”改设于“行政院”之下,还未足够。而应当参照香港的做法,将“廉政署”直置于最高首长之下。比照台湾地区的政治体制,就是置于“总统府”之下,亦即是与“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国家安全会议”等直属机构平衡的独立机构。 实际上,香港廉政公署无论是在回归前,还是在回归后,都是直属于香港最高首长:在回归前是香港总督,回归后是行政长官。廉政公署独立工作,不需对其他任何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负责。廉政公署受行政长官领导和监督并向行政长官负责,享有完全的独立性,不受任何命令和指示的干涉,但行政长官有权领导和监督廉政公署的工作。就其性质而言,廉政完全是行政长官领导下的独立机构,但不是独立于行政长官的司法机构,更不是立法机构。不过,由于廉政公署执行反贪污的使命,它又有权行使一些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力,包括调查、检查、拘捕嫌疑等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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