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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可以利用选举搞“公投”吗?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29 11:59:59 |
“公投”既是公法上的行为,当然是应当由政府主持依法进行的行为。就港人较为熟悉的英国而言,自1973年以来也举行过多次公投,包括1973年的北爱边只投票,1975年加入欧共体(EEC)公投,1979和1997年威尔士和苏格兰授权计四次公投,2000年是否加入欧元区的公投等等。联合王国并没有像一些国家一样制定统一的公投法,但每一次公投事先都通过国会制定专门的法律,由政府主持相应的公投。而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由于基本法没有“公投”的规定,香港不能制定“公投”条例,政府也不能主持“公投”。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单一制的国家主权不能分割。由于香港的政制发展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即涉及国家主权问题,香港特区作为直辖中央的地方行政区域就不能搞涉及国家主权的“公投”。法国也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也有公投制度,法国宪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行使国家主权”。但该条第2款又明文限制:“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因此,法国虽有公投,但却不允许各省、市举行公投。同理,中国即使有“公投”,香港也不能有“公投”,何况中国不设“公投”制度,自然更不允许任何地方行政区域举行涉及国家主权的“公投”。 香港无权创制任何“公投” 当然,凡有公投的国家或地区,并非事事涉及国家主权。例如2010年3月8日香港报载冰岛政府举行公投决定是否动用公帑偿还英、荷债务,有九成选票反对政府偿还,虽属无赖,但却在行使国家主权,英、荷也无可奈何。但9日香港报载瑞士也举行公投表决是否应当安排律师代表不能有意思表示的动物指控虐畜者,但有七成投票反对,就不涉国家主权。 为了避免“公投”出现与中央以及宪政对抗的不利结果,使特区政府遭受压力,建制派已表示不参选。但到2011年区选、2012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如公社两党也打出“公投”的旗号,特区政府是否仍希望建制派再次弃选呢?还是希望政府自己由非法“公投”牵鼻子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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