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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移民门槛太低不利澳门长期稳定 | |
http://www.CRNTT.com 2008-12-11 11:23:44 |
另外,“置业移民”政策也抵触了“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和违反了内地的出入境管理政策。这是因为,“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这一条文规定了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定居控制办法是采取“定额”审批的原则。“定额”由公安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实行全年平均控制一定数量的人员前往港澳定居的办法,对控制港澳人口的增长,对港澳居民生活的不断提高,住房、就业、福利、交通等社会问题的逐步改善,是有利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保持港澳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第七条,对内地居民到港澳定居的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而“置业移民”政策,则显然是与上述法律制度及政策规定有抵触的。 另外,“置业移民”政策中的“第三地”规定,使到不少人违反中国的出入境政策,在到外国购买了居留证后,冒充外国“华人华侨”来澳办理“置业移民”手续。其中一些国家,如冈比亚等,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甚至是台湾当局的“邦交国”。就此,整个“置业移民”的操作,又涉及到“买卖护照”及“伪造文件”等问题。尤其是后者,坊间曾传说,发生了不少“假楼宇交易”的情况。严格来说,无论是在内地还是在澳门,这都是刑事犯罪行为。 因此,特区政府顺应民意,中止“置业移民”政策,是正确的。当然,“置业移民”政策也并非“十恶不赦”。关键是必须提高“准入门槛”,比如三百万至五百万元以上。一方面可帮助消化属于“国际市场”的豪宅,另一方面又不致影响本地工薪阶层适用的中下价楼宇的价位。另外,也须与中央协商,取得中央的谅解和支持,同意直接发出指标外的“单程证”,这就可免掉“第三地”的环节。同样,目前仍在实施的“专业移民”政策,也应如此。至于地产商的“生计”问题,特首何厚铧已宣布了“四厘津贴”和“首期津贴”的措施,地产商和工薪阶层“双嬴”。地产商不要再发“暴利梦”了,因为这是建筑在多数市民生活素质受损之上的,有欠社会道德。 (来源:新华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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