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 | |
中评月刊:论台独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 |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
综上,《意见》为两院三部发挥其职能严惩“台独”顽固分子明确了法律依据,特别针对“台独”顽固分子具体实施《刑法》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最为严重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犯罪活动,在准确认定犯罪和正确适用程序等方面,提供法律适用意见,成为依法严厉打击“台独”顽固分子的利器。 二、《意见》为两院三部准确认定“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提供指引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规定在《刑法》第103条中,内容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意见》明确了“台独”顽固分子触犯《刑法》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基于刑法学理论而言,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 (一)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犯罪客体:国家的统一 从历史事实到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再到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等,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清晰。这也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国家安全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意见》在总体要求部分的第1条中重申了一个中国原则:“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台独”顽固分子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具体表现为通过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谋求国际社会的承认,阻挠国家统一进程,从而危害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