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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台独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 |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
2. 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正确适用撤销案件、不起诉的程序 “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适用撤销案件、不起诉的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1)“台独”顽固分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2)“台独”顽固分子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3)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第二个条件,《意见》第15条所规定的“‘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属于“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形。此外,如果“台独”顽固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五)依法对在岛内或海外的“台独”顽固分子进行缺席审判 一般情况下,由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启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对“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依法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台独”顽固分子一般居住在岛内或海外,就两岸关系现状来看,大概率会出现“台独”顽固分子无法出席庭审的情况。对于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 1.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和《意见》第17条的规定,“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应符合以下条件:(1)需要及时进行审判,(2)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3)严重危害国家安全,(4)“台独”顽固分子在岛内或在海外,(5)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事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缺席审理,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判处刑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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