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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从法学视角看台湾军购的效应

http://www.CRNTT.com   2022-10-09 00:09:20  


 
  (二)放大政治效果,以法律方式强化军购权责。

  一方面,在政治效应上,特别预算被用来凝聚政治人物政治资本的炒作工具。预算的通过意味着“立法权”对于行政部门权力作为的同意,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认同意涵。

  另一方面,在法律效力上,特别预算“法律化”可以使军购预算产生法律上的拘束效力。“大法官释字第520号解释”就曾争执过“已经经过‘立法院’通过的核四预算,行政部门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所以,对行政机关而言,预算的授权和法律的授权,意义不尽相同。预算虽经“立法院”依法定程序通过成为法定预算,但仍不能排除行政部门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进行自由裁量,弹性调整,但以法律案的方式通过“特别条例”则意味着负有相关职责的机关(两条例项下特指“国防部”),对预算年度内特别条例内含的任务负有一定程度的实现义务,不得消极不履行或推诿懈怠。可以说,军购预算与“立法”程序挂钩的主要目的即在于此。

  (三)弱化军购监督权,滋生行政权力滥用风险。

  1.预算年度长,弱化民主监督权。

  预算年度性原则还可促使“立法院”履行,通过每年进行的预算审核授权程序,评判两岸民意趋向大势,进行民主辩诘,审慎考虑军事采购重大公共政策的延续性。但多年期长期预算常被民进党异化为政治斗争的工具。由于民进党在议案通过之时,在“立法院”拥有多数席位,故为了确保其台独政策不因或胜或败的选举结果受到影响,民进党议员们无不致力于推动通过跨数个年度的长期预算,确保其政策能在未来长时间内被后来者遵循。这不仅减少了公共政策辩论的机会,限缩了“立法院”的固有权力,而且还通过法定形式将其施政政策固定化,形成以长期预算绑架公共政策的情形。因此,从其“宪政”效应来看,解释上绝不应当简单将之视为纯粹的技术性或会计上的问题,而应从权力分立原则角度评价其正当性。

  另外,特别预算在收支监督及会计审计监督上通常比一般年度总预算困难。此番特别预算所涉项目重大,又是多年期预算,等到进行决算之时,当初滥收滥支的公务员或政务长官很可能早就升调他就,徒增审计责任追究的困难。对重大预算违法行为主体除了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外,政治上的弹劾、罢免以及引咎辞职等“宪政”意义上的政治责任承担也是必要的,但台湾地区规范中此类政治责任的追责机制是付之阙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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