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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美国祭出反腐武器 中国如何应对 | |
http://www.CRNTT.com 2022-06-05 00:04:21 |
(二)以“反腐”为由将中国政府处于被动地位 FCPA主要是针对外国官员、政党、党务工作者或任何外国政府职位候选人的行贿行为。外国官员,指任何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代表官方身份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雇员或官员。中国国际组织、国有公司及一些官商人员在国外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着与美国及在地国法律相左的漏洞,甚至美国也可以以“欲加之罪”,对中国在美、在美盟国家及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等,以莫须有的“腐败”罪名提出诉讼,破坏中国政府的清誉,使中国政府处于被动地位。这一点在中共二十大召开之前应当特别防备。 (三)以“反腐”为由对中国大公司进行制裁 对涉及到国家命脉的国有大公司及他们在国外的业务,可能随时面临美国以“反腐”为名的制裁,公司高管也面临着被美国的拘捕与敲诈的可能。“孟晚舟事件”就是先例,美国表面上针对的是华为公司,似乎孟晚舟是整个公司的“替罪者”,但这不是孟晚舟个人的刑事案件,是美国司法部对华为整个企业的刑事指控,是企业犯罪范畴。故,中国大企业凡是与美国制裁的国家有贸易往来的,都可能面临孟晚舟的命运。这将极大地限制、甚至阻击中国大公司在国际市场的发展。 (四)以“反腐”为由对中国人进行讹诈 FCPA还可以适用于任何个人、公司、官员、董事、雇员、企业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东。如果个人或公司命令、授权或协助他人违反“反贿赂条款”,该个人或公司将受到惩罚。依据这个条款,美国就不必再称中国的什么人、什么事、什么机构、什么公司、会用什么技术来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而祇需称“认为”有腐败行为、迹象或有危害的可能,就可以用美国的国内法对中国任何一个公司、机构实施制裁,对中国任何一个公司的员工实施抓捕,然后进行讹诈。 (五)以“腐败”为名对中国“污名化” 美国可以用某公司、某人等的“腐败”为名进行充分的造势,对中国在国际上进行污名化,然后联合盟友对中国进行制裁。虽然美国的影响可能祇限在美国盟友这些国家中。但考虑到美国目前仍然强大的国际社会控制力,除了我们自己的国土之外,可能没有多少国家是安全的。美国政府将会依据这个美国的国内法,任意拘捕中国公民。如此,将对我国的大公司进军国际市场造成最直接的影响与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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