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台湾论衡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 
中评智库:大陆对太平岛要提前有所预判

http://www.CRNTT.com   2017-01-25 00:03:17  


 
  “太平岛”中国渔民都称呼之为“黄山马峙”,日本在侵华期间曾长期占领此岛,并在岛上进行磷矿开采,后来还曾在岛上驻扎过陆战队、气象情报队、通信派遣队、侦察机部队,后来又建立潜艇基地作为日本侵略东南亚的军事基地。日本投降后,时任国民党海军海防第二舰队司令的林遵率“太平”、“中业”两舰接收南沙群岛,将南沙主岛以所乘军舰舰名改为“太平岛”,并在岛上树立刻有“太平岛”字样的纪念碑。随后接收人员又到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分别在岛上举行接收仪式,并立碑为证。从1956年开始,台湾方面一直派驻军驻守太平岛。

  从“太平岛”的历史来看,不论从哪个方面,都符合国际法上“岛屿”的条件。菲律宾最初并没有将“太平岛”放在请求仲裁之例,后期才将其放入仲裁请求之中。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借台湾与大陆之间的矛盾,有意将“太平岛”特别提出。将太平岛特别提出,体现了美日所操持的所谓仲裁法庭的故意及阴险,“太平岛”现为台湾实质控制,但又不将台湾列入到被申请方,这样台湾就丧失了抗辩的机会,又强迫你接受这个裁决。这是故意谋划很深的仲裁程式上的技巧。美、日及菲律宾就是想利用台海两岸目前的嫌隙, 一方面可以挑唆两岸之间的矛盾,还可以达到将所有南沙“低潮高地”全部“岩礁化”的目的。

  如若“太平岛”等属于“低潮高地(岛屿)”,则它们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特别是美济礁、渚碧礁、南熏礁、东门礁等“低潮高地”全部处于这些岛屿的200海浬内。另外按照《公约》第7条第4款、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低潮高地”在三种情况下可作为领海基点,这时“低潮高地”实际上成了国家领土或被包括在内水之内而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即使这些“低潮高地”不是可以用作领海基点的低潮高地,按照《公约》第56、60、80条等条款,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等设施和结构,属于专属权利并享有专属管辖权。

  “太平岛”为南沙群岛中最大的天然岛屿。如若“太平岛”都不是“岛屿”而是“岩礁”,那么“太平岛”就只有12海浬领海,领海周边海域则属于他国专属经济区,这样再认定美济礁、渚碧礁、南熏礁、东门礁等的地理位置,是处于“太平岛”等中国属岛的12海浬以外,那么这此“礁”就处于“他国专属经济区之内”。这样间接地认定中国“人工造岛”为非法。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