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台湾论衡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童之伟:重庆逆流浸染着红色为包装的民粹主义

http://www.CRNTT.com   2012-12-11 11:27:36  


 
  1.重庆逆流浸染着以“红色”为包装的民粹主义。这种民粹主义是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旗号下,以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的名义推行或宣扬的,因而具有了“红”色的光环。而这种“红”色光环,恰恰就是它能够迷惑人、甚至让人望而生畏、不敢挑战的原因所在。“重庆模式”浸染在以“唱红”为标识的红色民粹主义意识形态中,所以,清算“重庆模式”首先要在理论上揭示它的反民主、反法治、谋特权内容和极端性质。

  2.重庆逆流背离民主。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民主之“民”,乃该国或该社会的全体公民。民主的基本要求,是按多数公民的意志进行统治,但同时保护少数公民的利益,让少数公民以批评多数公民决定或行为方式的形式参与民主进程。一般性谈论维护多数人利益,否定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必要性或为多数人利益牺牲少数人利益,本身是一种阶级斗争思维,不是执政思维、民主思维。它相对于民主思维而言,就是民粹思维。执政思维、民主思维的要求平等保护全体公民的利益,不分多数人与少数人,所不同的只在于保护方式:为平等保护全体公民的利益,民主的要求是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决定或处理问题,同时保护少数人对多数人处理问题的方式或多数人的决定进行批评或表达反对意见的权利。

  所谓重庆模式,实际上是刻意把“大多数人”、“老百姓”定位于按经济收入分层的社会下层,并以他们的当然代表自居,借助社会普遍的仇官、仇富情绪,操弄他们与收入较高阶层和各级各类党政官员相对立,这绝对不是在搞民主,而明明是在操弄民粹情绪,从而火中取栗,用违宪和违反执政党纪律的方式实现个人政治目的。

  3.重庆逆流违背法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所有人、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至上的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法律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不论其处于多数人位置还是少数人位置。但是,民粹主义却抛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最重要的宪法、法律标准,遇事不问其是否合宪、是否合法,反而整天把抽象的“大多数人”、“老百姓”“满意不满意”,作为他们施政和判断是非曲直的根本准则。其实,所谓“大多数人”、“老百姓”到底是哪些人,谁也不知道,他们是不是真“满意”,也从来不是经过调查统计拿出的结论。

  它的反法治实质在于,它用“大多数人满意不满意”的一套诡辩,混淆合宪合法与违宪非法的界限。按其逻辑,“大多数人”只要自己满意,可以让少数人牺牲合法权利;国家机关随时可用“大多数人”满意或“不满意”为理由,非法剥夺其治下任何个人的人身自由或民营企业的合法资产。而所谓“大多数人”的到底是真实的大多数,抑或压根只是少数或极少数,那是从来没有人说得清楚的,因为没有公投,也没有中立机构做过民意测验,纯粹是当政者张口就到、用起来无比方便的一个名词。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