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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德统一经验反思 一中同表

http://www.CRNTT.com   2010-10-10 00:32:19  


 
  “德国”仍然存在:“一德两国”与“一族两国”的差异

  那么,1937年疆界的德国到底有没有灭亡呢?东德在1949年制宪时说没有,且主张东德就是德国,但是从1951年6月与10月的两项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开始表示“德意志帝国已经由所谓的征服,在1945年5月8日灭亡”,并确定东德为一个新生国家,与德意志帝国没有关系,也不是它的继承者或部分继承者。由于德国已经灭亡,因此,东德视《基础条约》就是两个新生国家间的条约。

  西德则认为德意志帝国并没有灭亡,理由为:

  第一、就领土方面而言,由于战争末期及战后四强的书面声明及有关议定书,皆未对德国作永久占领的表示,亦无将德国,或分割过的德国一部分纳入自己国家版图的意愿。四强甚而在1945年的<柏林宣言>中强调,四国在承担执行德国国家权力时,“并不构成对德国的并吞”。故可知,德国的领土仅是被暂时的占领,既未被并吞亦未被征服。

  第二、德国的国家权力并没有因为被所谓的征服而消失,德国的统治权力只是被占领国的权力所“覆盖”及“超越”,德国的中级及地方行政事实上仍然继续存在。虽然德国在事实上已不具有效运作的机构,但这只是表示德国政府的行为能力已经丧失,并不表示德国失去其原本具备的法律能力。

  第三、由于“征服”的结果是战败国人民改变其国籍,但德国国民却未被迫丧失其国籍。

  第四、就各国的后续行为来看:《波茨坦议定书》中已明文规定四强对德国疆界的处置措施。若德国已经灭亡,继承国没有必须接受该议定书的拘束,该处置措施自无签订之必要。故可推论,四强订定有关的赔偿条款时,基本上是以承认德国仍然继续存在为前提。

  第五、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07条订有所谓之“敌国条款”,及第53条第2款将敌国界定为“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的敌国而言”。假若东西德是两个新生国家,则上述两条文对东西德而言,是不具任何意义。但事实上,四强一直是将东西德视为该二条文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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