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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在京扩招是制度倒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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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张千帆: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高校招生制度 2009年07月27日 南方网 张千帆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高考结束,各地纷纷进入招生录取阶段,目前已爆出吉林松原集体舞弊、浙江航模加分、重庆31名考生民族身份造假等吸引眼球的事件。其实,高考加分只是整个高校招录过程中一个影响面很小的环节,集体舞弊目前也只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之所以吸引众人眼球,无非是因为事件的戏剧性而已。显而易见的是,考试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选拔人才的手段;高考的惟一作用在于为高校衡量并录取学生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而依据标准公平录取才是目的。但是如果这个标准使用不当、招录过程不公平,如果山东籍或河南籍考生无论怎么考都要比北京籍考生高出许多分才能进北大,那么高考设计得再合理、再“人性化”、再体现“素质”又有什么用呢?高考模式和内容或许确实需要改善,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保证招录过程的平等与公正;否则,无论高考体制如何完善,都无法纠正目前盛极一时、无所不在的地域歧视。 现行招生制度违反宪法平等 如果说高考是至少一时无法回避的现实无奈,招生录取不公则是人为造成的,因而不仅可以而且也应该通过完善制度加以纠正。然而,环顾几十年来的招录过程,我们对长期一贯、普遍严重的地区标准差异关注过多少呢?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实行计划经济,便已形成了目前的招生指标体系。在那个年代,招生指标的地区分配制度是可以理解甚至有必要的;那是一个什么都分配的时代———粮票、油票、肉票、布票……,教育部给各大高校在各地招生分配个指标也很正常吧,国家整体布局和发展需要嘛。改革开放以后,各种“票”逐一消失,惟独招生指标体系雷打不动、依然故我,以至成为计划时代的最后残余。今天的状况众所周知、无需赘述,各大高校在各省市依然按指标招生,基本上延续了半个多世纪前的体制;惟一的区别在于教育部的权力已经下放到各大高校,因而今天教育部只是确定各校招生总量,指标总量在各省市的分解主要是由高校自己确定,送教育部审批并以教育部的名义发文到各省招办,但是审批基本上只是一个形式。因此,如果说招生指标体系原先是计划时代的“计划教育”产物,那么现在则是各大高校和所在省市合谋形成的“诸侯教育”或高等教育“地方化”的标志。 不论是以前还是现在,招生指标体系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各地录取标准的巨大差异。比如山东的考生比北京多,而北大在山东的招生名额却比北京少,那么这个结果显然只有通过对山东考生设置更高的录取门槛才能实现。不论是采用全国统一考试还是分省命题,谁都知道北京考生考北大、上海考生考复旦、浙江考生考浙大、江苏考生考南大远比省外考生容易;自主命题既没有改变,也不可能掩盖同一所高校对不同省市的考生采取截然不同录取标准这个简单事实。 那好吧,这有什么错吗?当然有的,因为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这里的平等不只是指法律不能歧视公民,而是在广义上国家的任何公权力机构不得对公民给予没有正当理由的区别对待。不仅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法规或部门规章、省市人大或政府部门的法规或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大大小小的内部规定、“红头文件”都不得歧视,而且像北大、复旦、南大、浙大这样的公立大学也不得歧视来自全国各地的考生,否则就违反了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影响人一生的重要权利,而高校招生方案本身就是对考生权利产生直接和明显影响的有约束力的公权力行为,显然有义务符合宪法平等原则。 当然,平等不是绝对的,不是所有的差别对待都构成宪法所不容许的歧视。让我先举一个维护现体制的主张经常举的例子———最近造成族群身份造假的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这种主张反对统一录取标准,因为如果对新疆、西藏的考生实行和全国各地同样的标准,那么内地高校的藏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族群的学生必然锐减,已经在人数上占绝对优势的汉族学生将进一步增加。但这种主张其实只是混淆视听而已,因为平等并不要求取消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如果这种政策目的正当而手段合理的话。对于少数族群照顾,我们可以列出一大堆理由,譬如促进校园族群的多元化、维护族群团结乃至国家统一、消除对少数族群的历史偏见和歧视;至于目前的民族加分政策是否合理有效地实现了这些正当目的,固然可以探讨———我们可以质疑,按族群身份的加分政策过于简单化、容易产生造假,或使得不该受益的(如家境富有的少数族群考生)受益、该受益的(如家境贫困的农村汉族考生)却不能受益,但是这些质疑或许要求调整具体的照顾方式,却不能从根本上否定照顾少数族群的必要性。只要具备正当理由,当然可以对少数族群考生采用不同的录取标准。 由此可见,宪法的空子毕竟不是那么容易钻的,宪法权利的主张也并非总是出于不谙“国情”的弱智。宪法平等原则对不同照顾对象区分得很清楚,对新疆、西藏等少数族群的照顾当然不能和对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考生的照顾相提并论,因为两者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根本不具备可比性。因此,请不要再用统一录取标准会损害少数族群的利益当作照顾京、沪等大城市高校实行地方保护的挡箭牌。宪法平等只是原则,而任何原则都允许例外,只不过任何例外都必须具备正当理由;一旦差别对待的事实成立,就有义务为其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这种差别确实是为了促进某种重要的公共利益。我们看到照顾少数族群的录取政策是有理由的,但是我们还在等待各大高校为照顾本地考生提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站得住脚的理由;如果提不出正当理由,我们只能认定招生指标体系违反了宪法平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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