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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具有独特地位和重要功能 |
中评社香港3月19日电/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静琳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2月号发表专文《“一国两制”下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保持与兼容》,作者认为: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具有独特地位和重要功能。长期保持普通法制度,就有一个普通法制度与新宪制秩序相适应和兼容的过程。由此,需要厘清“一国两制”下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原则与边界,应对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挑战与适应,着力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兼容与完善。依托“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香港普通法制度具有宽广的发展空间。文章内容如下:
法治保障是香港最为突显的比较优势,也是香港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在中国主体传承大陆法系的体制下,香港的普通法传统独树一帜。这个被称为“连通外部世界法律秩序”的普通法制度,成为香港长期保持其国际金融中心、最自由经济体的保障基石。香港回归以来,在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治生态下,“一国两制”得以有序运行,应该说,法治起了基本的保障作用。然而,延用的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在回归后遭遇了一系列挑战,其中有普通法制度本身的缺陷问题,也有普通法与全国性法律的衔接问题,以及普通法与新宪制秩序的磨合等问题。
习总书记在去年7.1香港讲话中两次提到“保持普通法制度”,这充分表明,普通法制度对于香港的以往和未来所具有的独特地位和重要功能。长期保持普通法制度,就有一个普通法制度与新宪制秩序相适应和兼容的过程。因此,在“一国两制”下,如何融入中国法治体系,如何为特别行政区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成为香港普通法的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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