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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方案中的规制与自治 | |
http://www.CRNTT.com 2023-03-16 00:09:35 |
第二,维持台湾既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体制。包括保护台湾民众既有的财产所有权,坚持市场主导的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资源配置,基本保留台湾既有的经济管理体系。统一后的台湾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经济自治”的权力,这种“经济自治”的核心就是所谓的“财政联邦制”,⑭即台湾在其内部财政预算、社会分配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资源配置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只有在台湾向中央政府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才会予以适当介入。 第三、加强和深化两岸经济和产业的联通与接轨。过去三十余年,两岸在产业和贸易方面已形成了重要的伙伴关系,统一除了进一步提升两岸贸易和产业关系外,必然会给台湾经济带来一些新的变化,这主要反映在两岸经济的联通和接轨方面,具体而言: 1、建立两岸经济融合发展协调机构。虽然台湾保有“经济自治”的地位,在财政和经济管理体制等方面可拥有单独体系,但作为统一国家内的区域经济体,台湾经济与大陆经济必然也必须要有一定的体制机制联系,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经贸伙伴关系。因此,在中央政府层面应成立一个两岸经济融合发展协调机构,该机构由两岸相关部门官员和专家组成,内设有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涉台经济发展咨询与协调,以及对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规划和监督。 2、加强重大基础设施的联通。为了适应与满足统一后人员交往和货物往来更加密切的需要,必须加强联系两岸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例如两岸海峡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5G网络通讯基础设施和必要国安设施等,并为两岸互联网、大数据的联通提前做出相关制度安排。 3、增进攸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安全等领域的合作。两岸实现统一后,中央政府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台湾的经济安全,并协助提升台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数量和质量以造福台湾民众。因此,基于市场规律,两岸应运用市场方式或手段,建构或加强大陆对台湾涉及国计民生公共行业的资本与技术合作形态,如以股份制、合资混改等形式参与台湾能源、交通、通讯等领域的建设和营运,以增强大陆确保台湾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的能力,并体现大陆对增进台湾民众福祉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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