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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者汤绍成:两岸和平机制建立的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13-02-17 00:27:06  


 
  Ⅲ.双方将各自以及共同组织“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持续发展睦邻友好的政治、经贸与文化等各种关系。

  Ⅳ.双方将于对方政府所在地设立代表处并互派代表。

  Ⅴ.本协议并不影响缔约双方与其他国家所签订条约之效力。

  Ⅵ.本协议必须经由缔约双方立法机关之认可后生效。

  大陆地区领导人○○○
  台湾地区领导人◎◎◎

    解释与说明

  在协议的前言部分,所谓“大陆与台湾一水之隔,同文同种”以及“两岸内战”,都是影射“一中原则”,而“九二共识”更是“一中原则”的替代,以符合北京的需求。同时,这也呼应胡锦涛2008年底的讲话,其中两岸关系被界定为“中国内战所遗留的政治对立”,以及“反分裂国家法”第三条有关内战的内容。至于“国内外情势的变迁”,不但具有“一中”的意涵,同时也可以影射台湾的主体性。

  由于“一中原则”事涉敏感,最好还是由间接影射的方式为之,以增加台湾人民的接受程度。而“九二共识”,乃以北京的“一中不表”与台北的“一中各表”为内容,是两岸关系发展的基本前提,其中“一中”是交集,这也是双方“一中原则”的一个修正形式。

  自2002年以来,北京就以“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论述方式,创造了一个“一中屋顶”,然而并未言明其内涵,目前仍旧保持高度的模糊状态。依照学理的判断,这可能是一个民族或一个虚构的邦联,或也可能是未来统一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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