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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证造假牟利 亵渎法律尊严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06 10:43:48 |
更令人忧虑的是,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先抓人,后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很多公安局就有两本刑事拘留台账。如果这样的“私法”活动确实存在,必然大范围伤害公民的权利,使公民生活在恐惧之中。为政者,特别是法律监督机关,应该给公众明确说法:用“假拘留证”抓人,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从目前的情势看,宋书春案的判决已生效,张文慧已实名举报“假拘留证”,但如果只是停留在县公安局“自查自究”的层面,恐难有新突破。这样,灵寿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以及当地检察院,就有必要查清事实并公之于众:“假拘留证”抓人是否存在?如此“执法”是否出于牟利目的?这种现象是否普遍存在?对受害者应如何赔偿,对负责人该如何问责?期待真相早日公开,问题早日解决。 ○权力寻租或是最大不稳定因素 5月5日《新京报》报道,因一起村里的土地纠纷,河北灵寿县6农民被抓,虽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依然被收押。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涉及的事情无下文,未取保候审的村民宋书春后被判刑。随后,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长张文慧实名举报公安局拘留证造假,此6人的拘留证无原始存根。她称,局里曾要她制作两本拘留证台账,一本用来应对检查,一本则不入存根。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而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首先要向张文慧女士致敬。正是来自她从内部的反戈一击,让我们有机会看到一次刑拘背后的那些艰深与隐秘。至于说到“潜规则”,我们也自然而然地想到它的原创者吴思先生的那段话:“在仔细揣摩了一些历史人物和事件之后,我发现支配这个集团行为的东西,经常与他们宣称遵循的那些原则相去甚远。例如仁义道德,忠君爱民,清正廉明等等。真正支配这个集团行为的东西,在更大的程度上是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但是从何时起,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也成为了这样的一个“集团”,开始将公共权力这种社会重器,用于一种“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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